夫妻离婚后,未获得
抚养权的一方还有责任为子女损害别人所负的债款清偿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则,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损害别人权益的,同该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假如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能够责令未与该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一起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夫妻离婚后,未同该子女日子的一方也有责任承当未成年子女的责任,这儿的责任是一种弥补性质的责任,即只要在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承当债款有困难时,才由未获得
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弥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