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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广东气象灾害发生时是否停工可在劳动合同拟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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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气候灾祸防护法令(草案修正稿)(以下简称《法令)立法证明会,会上多位立法专家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气候灾祸发作时作业组织约好、气候灾祸防护重点单位是否应建立”等问题进行了证明。
  气候灾祸发作时是否罢工可在劳动合同拟定
  《广东省气候灾祸防护法令(草案修正稿)现在正在揭露征求意见,其间第十九条清晰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一起,能够就气候灾祸发作时的作业组织等事项做出约好”。
  “有了法令法令作为根据,劳动者能够振振有词地跟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一起添加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保证本身的利益。”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文物艺术品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陈庆彰表明,法令的这项内容是这部法令的一个亮点,但该项内容只能作为一种提示性标准,并不能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因此在详细操作性可能会存在困难。
  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骆梅芬提出,由于不是强制性条款,会存在束缚力不行的问题。她主张参阅香港8号风球不上班的做法,给企业清晰的操作指引,她说:“在什么情况下是应该罢工的,要有一个强制性的规则,别的又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交给企业和职工进行洽谈。政府应该出台清晰的指引,假如企业和职工没有进行洽谈的,要参照政府的指引去做。”
  气候灾祸防护重点单位需清晰责任
  《法令的第十五条中拟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候主管机构和安全出产监督、公安消防等部分,确认气候灾祸防护重点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对此,多为专家表明,该项法令对强化气候灾祸防护准备作业、减轻气候灾祸丢失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委党校教授赵祥主张,在确认这些重点单位一起,还必须拟定一些束缚性标准,例如要清晰其“建立专门部分、装备相应的设备及人员、组织专项经费”等做出规则。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轩提出,当时《法令短少对防护重点单位未履行职责时应该承当何种法令责任的规则,主张在新修正法令中添加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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