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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5:25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相同取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明以及法制水平的实践情况,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不能片面臆想,它需契合下列规范:
(1)契合我国政治准则的特色。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上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准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发生,受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担任,是权力机关的履行机关。
(2)契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受理行政案子上的合理分工。 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争议规模广泛,并且有较多的类型,对此并不能都划归人民法院受理,不然会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子上的负担过重,也不利于其及时、有用地处理处理案子。
(3)最大极限的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一起要习惯我国行政诉讼准则发展水平的实践情况。
(4)安稳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受案上清晰责任和充沛行使职权,保证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有用行使诉讼权力,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确认应相对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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