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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0:12

   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是指劳作争议当事人向劳作争议裁定组织请求维护其劳作权益的法定期限。《劳作法》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均对裁定申述时效做了规则,其意图在于促进当事人尽早行使请求权,防止劳作联系持久地处于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状况,防止对立的激化。一起,也有利于裁定组织及时搜集依据,查清现实,确保裁定活动的顺利进行。申述时效虽然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却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力密切相关;超越裁定申述时效,就意味着当事人维护其劳作权益的胜诉权即行损失。因而,全面了解和掌握裁定申述时效,关于劳作争议当事人参与裁定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
    <1>.一般申述时效。依据《劳作法》第82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即劳作争议当事人的裁定申述时效为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超越这一期限提起申述,裁定委员会能够不予受理。那么,怎么了解“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呢?依据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5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3条怎么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又规则,“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是指有依据标明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日期,或许依据一般规则推定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日期,即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是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的开端。因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留意区别“争议发作之日”和“事情发作之日”,不能把“事情发作之白”简略地了解为“争议发作之日”,如开除争议发作之日纷歧定是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议之日,工伤争议发作之日也纷歧定便是员工挂彩之日。
     <2>.特别申述时效。特别申述时效是指劳作争议当事人在特别状况下所应适用的时效规则。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3条第2款规则:“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前款规则的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劳作部《关于劳作争议裁定作业几个问题的告诉》也指出:“《法令》第23条第2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前款规则的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则是对特别状况的特别规则,应当持续履行。”由此可见,特别申述时效能够不受一般申述时效(即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的约束,从而为因特别原因超越申述时效的当事人供给了特别的法律维护。特别是在劳作法制不行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的今日;特别申述时效关于维护劳作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确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那么,怎么了解作为特别申述时效条件的“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呢?
    (1)不可抗力。依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地震、水灾、战役或军事行动等。
    (2)正当理由。关于“正当理由”的内在和外延,劳作法律法规并无清晰规则,这就为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不过,劳作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方法是否存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以实例的方法清晰了归于有“正当理由”的一种状况。依据该《复函》规则:“员工对开除或开除决议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述,应属‘有正当理由’,所以,员工关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从头答复不服而请求裁定的,从头答复的时刻应视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除此以外,咱们以为,像当事人逝世或许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损失行为能力等状况也归于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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