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22:54
曹某(女)与郑某于2007年10月相识爱情,2008年10月挂号成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一段时间,两边爱情较好,2009年后,两边联系开端恶化,常为家庭小事发作吵架乃至打架,郑某而且呈现了家庭暴力倾向,常常对曹某大打出手。2010年4月15日,两边因故再次发作胶葛,郑某用木板将曹某致伤,形成曹某右腕关节活动部分损失,伤残程度10级。曹某因无法忍受郑某不断增加的暴力倾向,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判定两人离婚,并要求郑某补偿精力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郑某施行家庭暴力将曹某致残,侵犯了曹某的人身权益,依法能够确认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对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撑。郑某的行为对曹某形成了必定损伤,曹某要求郑某付出精力抚慰金,应予以支撑,补偿数额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考虑曹某的伤情归纳确认。终究,法院判定:曹某与郑某离婚,郑某补偿曹某精力损失400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郑某施行家庭暴力将曹某致残,侵犯了曹某的人身权益,依法能够确认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对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撑。郑某的行为对曹某形成了必定损伤,曹某要求郑某付出精力抚慰金,应予以支撑,补偿数额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考虑曹某的伤情归纳确认。终究,法院判定:曹某与郑某离婚,郑某补偿曹某精力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