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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4:23
    驳回申述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程序法的规则,对案子进行审理中,发现原告的申述不契合法令规则的申述条件,而对原告的申述予以回绝的行为。驳回申述是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后,没有审结前(假如在立案之前就发现的则应裁决不予受理),一般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适用的是程序法,承认当事人无权申述,即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该申述而提起了诉讼,针对的是不契合法令规则的申述条件的申述,一般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较少适用,假如二审或再审时发现案子不该受理的则能够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裁决驳回;当然,假如二审或再审时法院发现案子不该受理但已作出实体断定,也可裁决驳回申述。驳回申述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中触及的程序性事项的规则,只需原告的申述契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则,原告可从头提申述讼。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力要求,由于当事人的实体要求没有实体法上的正当理由和法令根据,以断定方式予以回绝的行为,包含驳回悉数诉讼请求和驳回部分诉讼请求,实践是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少现实根据或法令根据,对当事人实体权力的否定性点评。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都适用,根据的是各种实体法令、法规。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争议的权力义务作出的断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即便原告提出了新依据,原告亦不能对既判已收效的现实从头申述,只能对原审的断定请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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