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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的协议可以成立为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23:32
【案情】
2015年4月8日,原告王某经过某电子商务渠道与被告某公司达到出售协议,王某向某公司购买化肥20吨,价款人民币8万元。协议达到后,王某依照协议约好向某公司付出了货款人民币8万元。付款后,某公司以各种托言推脱,迟迟不肯发货,也不肯交还货款。原告为此向某电商渠道运营商投诉,在没有得到满足的处理后,王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免除两边定立的协议,某公司交还货款并付出违约金。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过电子商务渠道达到的出售协议是否建立合同,遭到法令的保护,案子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两边只是在电子商务渠道上达到了一个协议,并没有签定书面的合同,因而应认定为合同没有建立。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但就买卖的标的、数额、价款都有清晰的约好,契合《合同法》关于合同建立的相关要件,应该认定为买卖合同建立。某公司不按协议实行交货责任,应承当违约责任
【分析】
小编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定立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详细到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经过电子商务渠道达到协议的方法,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则的其他方法,而关于买卖合同,法令、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则一定要选用书面方法。因而,经过电子商务渠道达到的协议契合合同建立的方法要件。加之,在协议的达到过程中,两边关于买卖的标的、数额、价款都有清晰的规则,且意思标明实在,所以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建立。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已经在协议达到后,按约好付出了悉数货款,但某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经原告王某屡次催告,依然不实行发货的责任,因而王某有权力免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交还货款,承当违约责任。
3.网上买卖日益频频,合理买卖应受法令保护。跟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买卖习气的改变,当时经过电子商务渠道进行买卖变得愈加频频,甚至有超越线下买卖的趋势。现在,我国关于网络买卖方面的法令标准还不行健全,在面临呈现的各种胶葛时,通常会呈现法令的空白,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法令空子的时机。因而,在处理这类胶葛时,应遵循诚笃信用原则,依法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经过电子商务渠道达到的协议建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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