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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规范对涉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9:13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标准中,对涉税事宜的处理期限的规则有许多,现在关于涉税事宜处理期限的规则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以现实发作的“之日起”来表述涉税期限,另一种是以现实发作的“次月一日起或次日起”来表述涉税期限。
前一种表述方式在不同的税收法律标准中都有具体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则,扣缴责任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陈述表;一起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许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该条一起规则,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上述法律法规中说到的“之日起”,不管从字面了解,仍是在实践征管作业中,涉税期限均包含“之日”的当日,如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从申报期满的次日开端加收滞纳金。
后一种关于涉税期限的表述方式也有许多具体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则,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许十五日为一期交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交税并结清上月应交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则,交税人进口货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交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交交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则,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许十五日为一期交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交税并结清上月应交税款。
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则中说到的“之日起”,从字面上了解,涉税期限应当包含“之日”的当日,但在实践征管作业中,涉税期限却不包含“之日”的当日,而是从次日起算。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许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而各级税务机关实践中设定的申报期为15日,最终申报期限是月份或许季度终了后的次月15日前。这就意味着所得税预缴期限是月份或许季度终了后的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而不包含终了之日。这表明税法在交税期限上的原意,是指月份或许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为交税人实行交税责任的正常期限。而税法规则的是“月份或许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此了解,交税期限应包含“终了之日”,即月份或许季度终了次月的14日前是交税人实行交税责任的正常期限。这就与现行的实践税收征管作业相冲突,很简单引起歧义。
依据对以上问题的剖析,假如将税收法律标准中关于涉税期限的规则统一用“次月一日起或次日起”来表述,使立法原意与实践税收征管作业相和谐,就更可以进步交税人对税法的遵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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