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7:59贵州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自己薪酬核算
《工伤保险法令》第三十五条规则: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享用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自己薪酬,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自己薪酬,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自己薪酬,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自己薪酬。第三十六条规则: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薪酬。第三十七条规则: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自己薪酬。
那么,上述条款规则的自己薪酬怎样核算呢?
《工伤保险法令》第六十四条规则:本法令所称自己薪酬,是指工伤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自己薪酬高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300%的,依照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的300%核算;自己薪酬低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60%的,依照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的60%核算。
那么,工伤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前未作业满12个月或用人单位未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或缴费不满12月的,自己薪酬又怎么核算?
对此,贵州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有了专门的规则,该《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工伤员工受伤前自己缴费薪酬或实践作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自己缴费薪酬或实践月均匀薪酬核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区域员工月均匀薪酬的60%;缺乏6个月的,按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的60%为基数核算。第二十三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