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运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3:24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则的一人公司及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是立法上的严峻立异。其间,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的立法意图首要是为了有用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并实在保护买卖的安全。一起,法人品格否定准则还可以对一人公司股东起到特别的监督效果。
案情:
2006年1月18日,景盛公司经工商局核准挂号建立。据工商局挂号资料记载,景盛公司是天盛公司出资410万元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天盛公司是景盛公司仅有股东。同年4月、7月,景盛公司与明阳公司先后签定了两份淀粉买卖合同,由明阳公司向景盛公司供给淀粉180吨,货款总额643,000元。合同签定后,明阳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职责,景盛公司收到淀粉后也先后向明阳公司付出了货款200,000元。2007年6月19日,明阳公司以景盛公司未按约好付清货款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景盛公司付出淀粉货款44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天盛公司的产业与景盛公司的产业混淆为由,要求天盛公司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天盛公司应诉后以为,景盛公司是依法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天盛公司仅仅景盛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令的规则,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天盛公司现已履行了出资职责,不该对景盛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
争议焦点:
天盛公司对景盛公司所欠淀粉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审判: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后以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供给依据证明其出资建立的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建立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景盛公司是天盛公司独自出资建立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而天盛公司供给的验资陈述、景盛公司章程只能证明日盛公司在景盛公司建立时履行了出资,但并不能证明该出资悉数用于景盛公司的运营,亦即无法证明日盛公司的产业与景盛公司的产业相互独立。故天盛公司应对景盛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据此,该院判定天盛公司对景盛公司欠付明阳公司的淀粉货款44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天盛公司对判定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定。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规则,关于产业独立之现实的证明,适用举证职责倒置来分配举证职责,即只需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发作胶葛的相对人提出法人品格否定的建议,股东就要对公司产业是否独立于其产业承当肯定的举证职责,只需股东不能证明其产业独立于公司产业的,便要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本案中,天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产业独立于其出资建立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景盛公司的产业,天盛公司应对景盛公司欠付明阳公司货款之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我国公司法规则的一人公司及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是立法上的严峻立异。其间,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的立法意图首要是为了有用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并实在保护买卖的安全。一起,法人品格否定准则还可以对一人公司股东起到特别的监督效果。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则,公司股东……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职责公司。第六十四条规则,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