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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能否撕毁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9:52

时某(女,生于1949年12月30日)系河南省某县乡镇教办室工作人员,持有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于1996年获得教师资格。1996年9月,县教委对本体系全民工缔结劳作合同,男工合同期限制至60周岁,女工合同期限制至55岁。时某与教委缔结的合同期限为8年(即自1996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1999年秋,县教委以时某年满50周岁为由提早报请县人事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劳局)赞同退休,该局于同年12月20日向县教委下发了赞同时某退休的告诉,并注明时某自2000年1月享用退休待遇。时某得知今后,以其合同期限未满为由,向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就其与县教委之间的劳作争议提出裁定请求,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并以县人劳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人劳局关于赞同其退休的决议。 
针对行政诉讼一案怎么处理争议颇大,发生几种不赞同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人劳局于1999年12月20日下发的告诉,尽管发生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责任的影响,但该“告诉”具有人事劳作方针辅导性质,不归于人劳局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时某以该行为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且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为由,无现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时某虽为教师,但其实为工人,她于1999年12月年满50周岁,契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文件号所附《国务院关于安顿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承认的退休年龄规范,且其系单位申报、主管局委把关审阅后报人劳局赞同,时某的退休批阅程序正常、合法,其诉请理由缺乏,应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以为,人劳局赞同时某退休的行为是详细行政行为,且该局在施行批阅行为时未尽法定的检查责任,依法应予吊销,理由如下: 
首要,赞同时某退休系人劳局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所谓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纳详细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成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安排的权益,详细行政行为最杰出的特色,便是行为目标的特定性和详细化,归于某个人或安排、或许某一详细社会事项。就本案而言,人劳局作为批阅国家干部和员工退休的法定机关,其根据县教委的请求赞同时某退休,是针对时某个人所施行的行为,直接影响时某个人的权益,应属详细行政行为。 
其次,人劳局的赞同行为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四)法律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凡不属上述规则规模之内的详细行政行为均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本案中,人劳局赞同时某退休的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则中的恣意一种景象,所以依法应扫除在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规模之外。 
再次,人劳局的赞同行为违背法定程序。本案中,人劳局的赞同行为依照行政法上的分类,它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承认,并且是依请求的行政承认,它是行政主体经检查后对契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赞同的行为。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包含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行政机关违背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吊销的理由之一。时某与县教委签定有劳作合同,且该合同正在实行期间,县教委在对其与时某之间的劳作合同未进行免除或经有关机关承认无效的情况下,对时某申报退休是违背程序的行为,且不说时某不应退休,即便时某应该退休,县教委要想对其报批退休,在劳作合同没有届满之前,人劳局应当首要责令教委就其与时某之间的劳作合同作出处理,在劳作合同未得到依法处理前,对其报请定见不予赞同。这是人劳局应当实行的法定检查责任。人劳局因未实行法定的检查责任,因而在程序上是过错的,依法应予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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