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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司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2:22
案情
2007年2月8日,中国共产党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保财险乌海公司签定了交险和机动车稳妥合同,稳妥标的为蒙C00200(丰田陆地巡洋舰FJ越野车,稳妥的截止时刻为2008年2月7日24时。后中泰永昌公司取得该车辆所有权,2007年11月16日办理了过户手续,车辆挂号车主为该公司,车辆号牌为豫HE1688。2008年2月3日,中泰永昌公司就豫HE1688陆地巡洋舰车辆与被告中华财险焦作公司签定稳妥合同,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和机动车车身划痕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盗抢险、车辆丢失险、车上人员职责稳妥等附加险。稳妥的期间为2008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2日24时止。
2008年2月3日4时20分,原告司机郭勇驾驭豫HE1688即原告的稳妥车辆行进到安阳市光明路茶坡店沟桥时,撞上路中心桥墩,形成稳妥车辆全损,车上四人受伤的交通事端。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做出2008第432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驾驭员郭勇负事端的悉数职责,搭车人职永仓、程小滨、赵东凯无职责。交通事端发作后,原告当天即告诉了被告中华财险焦作公司,被告中华财险焦作公司随即派员进行了查勘。原告依照被告中华财险焦作公司的要求,将事端车辆运往指定单位定损,定论为全损。事端发作后,车上驾驭员和乘员住院治疗,支出费用若干。 本案在处理中,对原告应当取得稳妥理赔均无贰言,但究竟是由中华财险焦作公司一家补偿仍是两家稳妥公司一起补偿即两家稳妥公司之间两边存在重复稳妥存在严重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不归于重复稳妥,应由中华财险焦作公司一家补偿。理由是:重复稳妥有必要具有“四个同一”,即同一投保人、同一稳妥标的、同一稳妥利益、同一稳妥事端,只要一起契合四个同一的规范才构成重复稳妥。而本案中,向人保财险乌海公司投保的是中国共产党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而向中华财险焦作公司投保的是中泰永昌公司,两份稳妥合同系各自独立的投保人,因而不归于重复稳妥。而且,依据其时的《稳妥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的稳妥标的的转让应当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而本案稳妥标的的转让并未告诉稳妥人,稳妥合同亦未办理改变手续,因而,中泰永昌公司与人保财险乌海公司之间不存在稳妥合同联系。依据上述两点,应当判定由中华财险焦作公司付出原告理赔款。
别的一种定见以为,《稳妥法》对重复稳妥的要求中,只要三个同一,即同一稳妥标的、同一稳妥利益、同一稳妥事端,而并没有要求有必要是同一投保人。依据同一稳妥标的之上,一起存在两份稳妥,就归于重复稳妥。虽然稳妥标的转让并未告诉稳妥人,但依据其时的《稳妥法》规则,应当视为稳妥合同没有改变,原有的稳妥合同持续有用。而原车主现已损失了对作为稳妥标的的车辆的所有权,其损失了合法的稳妥利益,天然无权要求原稳妥人理赔。而依据现行《稳妥法》的规则,原告作为稳妥标的的受让人,能够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因而,应当判定两家稳妥公司依照各自承保的份额分别向原告进行理赔。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榜首,稳妥标的的转让未经稳妥人赞同,并不必定导致稳妥利益的损失。
其时的《稳妥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稳妥标的的转让应当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现行的《稳妥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稳妥标的转让的,被稳妥人或许受让人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但货物运输稳妥合同和还有约好的合同在外。因稳妥标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明显添加的,稳妥人自收到前款规则的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依照合同约好添加稳妥费或许免除合同。稳妥人免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稳妥费,依照合同约好扣除自稳妥职责开端之日起至合同免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交还投保人。被稳妥人、受让人未实行本条第二款规则的告诉职责的,因转让导致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明显添加而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承当补偿稳妥金的职责。比较新旧法令的规则能够看出,法令对稳妥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更趋于一种衡平状况,公平地给予相等维护两边当事人的利益。一起,新法的规则,也与世界各国的作法趋于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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