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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章停放的货车上卸木料致行人死亡的行为应怎样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23:05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12日,司机周某将装有三十余立方米木材的货车头北尾南停放在南北向公路的西侧,由当地民工曹某等4人在车上卸木材。一手扶拖拉机行进该地段时,车厢上乘坐的秦某被曹某所卸的一根木头击中当场逝世。公安交巡警大队确定:周某逆向泊车,曹某在交通运送活动中未保证交通安全,拖拉机司机违章带人,其行为均已违背道路交通办理条例。其间周某、曹某各负事端首要职责,拖拉机司机负事端非必须职责。
二、不合定见
对该案中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贰言,但对曹某的行为怎么确定有以下四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曹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在公路上卸木材可能会因木材击中别人而致别人逝世,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成果致别人逝世,其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曹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职责事端罪。曹某往路基下的木材场卸木材,归于在出产和作业过程中发作严重伤亡事端,因而曹某行为构成严重职责事端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曹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曹某在卸木材时致过往车辆上乘客逝世,公安交巡警大队确定其违背道路交通办理条例,亦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四种定见以为,曹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曹某在正常状况下卸木材,击中秦某致其不治身亡不能预见,属意外事情。
三、论者观念
咱们赞同第三种定见,即曹某的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在司法实践中首要是指和交通运送活动有关的人、包含司机、扳道工、搬运工等。曹某卸木材也是运送活动的延伸,因而曹某是和交通运送活动有关的人。
2、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送的正常次序和安全。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一部分和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客观方面类似,即都表现为过错致人逝世的成果,但交通肇事因为它是行为人的详细的过错损害公共安全或许过错不尽职行为引起的,刑法分则已将这些行为规则为独立的违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不该定过错致人逝世罪。而过错致人逝世所致死的是不特定的人,不受什么条件束缚。交通肇事不只侵监犯的生命健康权,严重财产权,还侵犯了交通运送活动的正常次序。公安交巡警大队确定曹某亦负事端首要职责,阐明曹某的行为受交通办理法规的束缚,这是曹某承当交通肇事刑事职责的客观根底。曹某的行为导致在道路上运转中的秦某的逝世,其行为不只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还侵害了运送办理法规,这也正是曹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最实质的特色。
3、严重职责事端罪的主体是指工厂、矿区、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产和作业过程中违背规章制度,不服从办理或许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作严重伤亡事端,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的曹某系邻近农人,自发装卸木材,并无规章制度束缚,且其行为发作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因而其行为不构成严重职责事端罪。
4、我国刑法规则的意外事情构成的最要害的一点为损害成果的发作须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引起损害成果的其时,没有预见,并且依据其时的状况以及行为人的片面条件,他也不可能预见。本案中的曹某作为成年人,在随时有车辆、行人过往的道路上卸木材,应当预见其卸向公路的木头会致过往行人伤亡。因而,其行为不符合意外事情的构成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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