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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0:38

发布部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依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安排以及外籍个人(包含港澳台资企业和安排以及华裔、港澳台同胞,以下总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交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纳税规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办理等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履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状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保证相关方针履行到位。二、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交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依据记账本位币核算的税款依照缴款上月最终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三、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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