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是如何运行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1:20
破产法律制度的运转,更是把商场主体之间的这种奋斗现实地摆在了一切商场主体的面前,破产的结果好像警钟相同劝诫着每一个商场主体,要想方设法改进运营办理,进步经济效益,不然将被强制退出商场、无情筛选。
法律咨询: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运营保护性规则有哪些
律师答复: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恳求,人民法院赞同,债务人能够在办理人的监督下自行办理产业和经运营务。
(2)办理人担任办理产业和经运营务的,能够聘任债务人的运营办理人员担任经运营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产业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可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许价值显着削减的或许,足以损害担保权人权力的,担保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康复行使担保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许办理人为持续运营而告贷的,能够为该告贷设定担保。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别人产业,该产业的权力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契合事前约好的条件。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恳求出资收益分配。(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可是,经人民法院赞同的在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条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
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务;
(二)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运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举行债务人会议,办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法律咨询: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运营保护性规则有哪些
律师答复: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恳求,人民法院赞同,债务人能够在办理人的监督下自行办理产业和经运营务。
(2)办理人担任办理产业和经运营务的,能够聘任债务人的运营办理人员担任经运营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产业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可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许价值显着削减的或许,足以损害担保权人权力的,担保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康复行使担保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许办理人为持续运营而告贷的,能够为该告贷设定担保。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别人产业,该产业的权力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契合事前约好的条件。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恳求出资收益分配。(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可是,经人民法院赞同的在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条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
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务;
(二)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运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举行债务人会议,办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