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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7:58
一些企业是有股权的,股权由股东把握。股权是能够转让的,也能够让别人代为持有。股权代持时,一般会签定股权代持协议。那么股权代持协议的法令效能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股权代持协议效能危险的防备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令效能,只要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有用。
前款规则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出资权益的归属发作争议,实践出资人以其实践履行了出资责任为由向名义股东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挂号机关挂号为由否定实践出资人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实践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同,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或许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令效能的首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说到的“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股权代持协议的首要意图是经过该协议完成隐名股东的出资意图。法令或行政法规或许制止或约束隐名股东施行出资行为或出资于特定职业。假如隐名股东归于被制止或约束施行出资行为的人,或许其拟出资的企业地点的职业归于法令或行政法规制止或约束出资的特定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或许被确定为具有不合法意图。此刻,虽然股权代持协议自身并不为法令或行政法规所制止,但却或许由于其意图的不合法性而被确定为归于“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行为,然后被确定为无效法令行为。
股权代持协议是具有法令效能的,可是也会有一些危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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