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7:38
以隐秘现实真相形成对方当事人的误解而缔结的合同无效
H省某铁矿公司将一部工程车租借给H省某乡农机公司。该车是铁矿公司定购的一批轿车中的废品,买来后一向搁置未用。农机公司欲租来后进行修正,然后作为交通运输车运用。两边于1987年11月签定了租借合同,合同期为一年,1987年11月份交租金1,500元,今后每月交租金500元。合同签定后农机公司将工程车拉回本单位,通过修正后现已可以投入运用。但该车运用过程中遭到交通监理部分的干涉,由于该车没有处理车车牌,按交通部分的规则不能营运。农机公司所以向铁矿公司索要车牌,但铁矿公司说购进该车后就没有办过车牌。农机公司所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承租人农机公司以为,租借方将车租借之前,应确保该车具有合法身份,假如没有处理车牌,工程车无法营运,等于租借人没有把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因此,或许由铁矿公司无偿补办车牌,或解除合同。铁矿公司以为,该车现已租出,那么车子的车牌应该由承租人自费处理。租借物是轿车,而不是车牌,租借方若补办车牌,承租方有必要付出费用。两边各持已见,农机公司于1988年1月份向xx人民法院申述。
法院受理此案后,确定了上述现实。法院以为,租借方租借轿车应一起交给车车牌和其他证件。没有车牌等于产业移送未完成,因此补办车牌的职责在租借方,不能让承租方付出费用。承租方在没有车牌的状况下就承受租借物,并交清租金,属严重误解,不是实在的意思表明。在铁矿公司回绝补办车牌的状况下,法院作出如下判定:
(1)农机合同、铁矿公司所签租借合同无效,予以吊销;
(2)农机公司返还工程车给铁矿公司,铁矿公司给付农机公司修车款1,780元;
(3)铁矿公司返还租金2,000元给农机公司。
法院的判定正确。
当事人一方隐秘现实真相,形成另一方当事人对现实的错误认识和判别,赞同与其签定经济合同,归于使用诈骗手法缔结经济合同。铁矿公司隐秘了工程车没有车牌的现实,将没有车牌禁绝投入运用的车辆租借给农机公司,正是这种状况。农机公司租借不能营运的轿车,片面上明显存在严重误解。因此该经济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不实在,理应吊销。
运输工具的租借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租借合同,承租人在检查标的物质量的一起,要检查其是否处理车牌或车牌的合法性怎么。假如运输工具没有合法的身份,当然不能取得合法的运用权。
H省某铁矿公司将一部工程车租借给H省某乡农机公司。该车是铁矿公司定购的一批轿车中的废品,买来后一向搁置未用。农机公司欲租来后进行修正,然后作为交通运输车运用。两边于1987年11月签定了租借合同,合同期为一年,1987年11月份交租金1,500元,今后每月交租金500元。合同签定后农机公司将工程车拉回本单位,通过修正后现已可以投入运用。但该车运用过程中遭到交通监理部分的干涉,由于该车没有处理车车牌,按交通部分的规则不能营运。农机公司所以向铁矿公司索要车牌,但铁矿公司说购进该车后就没有办过车牌。农机公司所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承租人农机公司以为,租借方将车租借之前,应确保该车具有合法身份,假如没有处理车牌,工程车无法营运,等于租借人没有把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因此,或许由铁矿公司无偿补办车牌,或解除合同。铁矿公司以为,该车现已租出,那么车子的车牌应该由承租人自费处理。租借物是轿车,而不是车牌,租借方若补办车牌,承租方有必要付出费用。两边各持已见,农机公司于1988年1月份向xx人民法院申述。
法院受理此案后,确定了上述现实。法院以为,租借方租借轿车应一起交给车车牌和其他证件。没有车牌等于产业移送未完成,因此补办车牌的职责在租借方,不能让承租方付出费用。承租方在没有车牌的状况下就承受租借物,并交清租金,属严重误解,不是实在的意思表明。在铁矿公司回绝补办车牌的状况下,法院作出如下判定:
(1)农机合同、铁矿公司所签租借合同无效,予以吊销;
(2)农机公司返还工程车给铁矿公司,铁矿公司给付农机公司修车款1,780元;
(3)铁矿公司返还租金2,000元给农机公司。
法院的判定正确。
当事人一方隐秘现实真相,形成另一方当事人对现实的错误认识和判别,赞同与其签定经济合同,归于使用诈骗手法缔结经济合同。铁矿公司隐秘了工程车没有车牌的现实,将没有车牌禁绝投入运用的车辆租借给农机公司,正是这种状况。农机公司租借不能营运的轿车,片面上明显存在严重误解。因此该经济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不实在,理应吊销。
运输工具的租借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租借合同,承租人在检查标的物质量的一起,要检查其是否处理车牌或车牌的合法性怎么。假如运输工具没有合法的身份,当然不能取得合法的运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