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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1:41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标准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令咨询:行政诉讼法中建立诉讼时效的意图是什么?
听讼网小编答复:
在于通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力人损失权力,使长期存在的现实状况合法化,有利于经济次序和法令次序的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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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公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公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公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或许裁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五十九条公民法院对上诉案子,以为现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公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公民法院同意,高级公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公民法院同意。
第六十一条公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法规正确的,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但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定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许因为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的,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公民法院重审,也能够查清现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子的判定、裁决,能够上诉。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公民法院或许上一级公民法院提出申述,但判定、裁决不中止履行。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违背法令、法规规则以为需求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议是否再审。
上级公民法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有权提审或许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公民检察院对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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