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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2:11
一、案情: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闻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托付书法著作创造合同.两边约好,赵某在1998年2月曾经交给装裱店20副对联著作,装裱店付出赵某5000元酬劳.1997年12月,赵某因不小心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造,所以他托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悉数对联,以此交给装旅馆,装裱店付出了悉数酬劳.可是不久装旅馆感到著作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判定,成果发现属别人著作.
二、问题:
1.赵某能否托付他的儿子署理其创造?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归于无权署理?
三、剖析: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则:"依照法律规则或许依照两边当事人约好,应当由自己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署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好由赵某创造悉数20副对联,一起书法创造具有很强的人身特点,必须由自己亲身施行,是不得署理的行为,赵某无权托付别人代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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