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3:21
法院一般在审理案子的时分是需求有关的当事人拿出相关的依据的,特别是在判处死刑的时分,由于触及到人命,所以判处死刑的条件是很严厉的,那么法院在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有哪些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查看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
为依法、公平、精确、稳重地处理死刑案子,赏罚违法,保障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矩,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矩。
一般规矩
第一条 处理死刑案子,有必要严厉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在做到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保证案子质量。
第二条 确认案子现实,有必要以依据为依据。
第三条 侦办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厉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搜集、查看、核实和确认依据。
第四条 通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查询程序查验现实的依据,才干作为科罪量刑的依据。
第五条 处理死刑案子,对被告人违法现实的确认,有必要到达依据的确、充沛。
依据的确、充沛是指:
(一)科罪量刑的现实都有依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依据均现已法定程序查验现实;
(三)依据与依据之间、依据与案子现实之间不存在对立或许对立得以合理扫除;
(四)一起违法案子中,被告人的方位、效果均已查清;
(五)依据依据确认案子现实的进程契合逻辑和经历规矩,由依据得出的定论为仅有定论。
处理死刑案子,关于以下现实的证明有必要到达依据的确、充沛:
(一)被指控的违法现实的发作;
(二)被告人施行了违法行为与被告人施行违法行为的时刻、地址、手法、成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科罪的身份状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职责才干;
(五)被告人的罪行;
(六)是否一起违法及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的方位、效果;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分的现实。
依据的分类查看与确认
1、依据、书证
第六条 对依据、书证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依据、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及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依据、书证是否通过辨认、判定;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和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造,有无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件、原物寄存于何处的文字阐明及签名。
(二)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许清单;笔录或许清单是否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依据、书证在搜集、保管及判定进程中是否遭到损坏或许改动。
(四)依据、书证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对现场留传与违法有关的具有查验判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依据据、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判定、指纹判定等判定办法与被告人或许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确认。
(五)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依据、书证是否全面搜集。
第七条 对在勘验、查看、搜寻中发现与案子现实可能有相关的血迹、指纹、脚印、笔迹、毛发、体液、人体安排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查验而没有查验,导致案子现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阐明状况,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够弥补搜集、调取依据,作出合理的阐明或许退回侦办机关弥补侦办,调取有关依据。
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只要在原物不方便转移、不易保存或许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许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干够拍照或许制造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为实在的,或许以其他办法确能证明其实在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原物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要在获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干够运用副本或许仿制件。书证的副本、仿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为实在的,或许以其他办法确能证明其实在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书证有更改或许更改痕迹不能作出合理解说的,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九条 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未附有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依据、书证来历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搜集调取的依据、书证,在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许物品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不详的;
(二)搜集调取依据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仿制时刻、无被搜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依据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没有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物、原件寄存于何处的阐明或许阐明中无签名的;
(四)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依据、书证的来历及搜集进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说的,该依据、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条 具有辨认条件的依据、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许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判定。
2、证人证言
第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纪、认知水平、回忆才干和表达才干,生理上和精力上的状况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子当事人、案子处理成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证言的获得程序、办法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有无运用暴力、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法取证的景象;有无违背问询证人应当单个进行的规矩;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承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问询未成年证人,是否告诉了其法定代理人参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依据之间能否彼此印证,有无对立。
第十二条 以暴力、要挟等非法手法获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处于显着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许精力药物麻醉状况,致使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供给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人的猜想性、评论性、揣度性的证言,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但依据一般生活经历判别契合现实的在外。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问询证人没有单个进行而获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承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问询聋哑人或许不知晓当地通用言语、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供给翻译而未供给的。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搜集程序和办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没有填写问询人、记载人、法定代理人名字或许问询的起止时刻、地址的;
(二)问询证人的地址不契合规矩的;
(三)问询笔录没有记载奉告证人应当照实供给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要负法令职责内容的;
(四)问询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刻段内,同一问询人员问询不同证人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景象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出庭作证;经依法告诉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承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贰言,该证人证言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以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彼此对立,假如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说,并有相关依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定见,并结合其他依据归纳判别。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呈现对立,不能扫除对立且无依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证人作证,触及国家隐秘或许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存隐秘。
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采纳约束揭露证人信息、约束问询、遮盖容貌、改动声响等保护性办法。
3、被害人陈说
第十七条 对被害人陈说的查看与确认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矩。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刻、地址、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讯问被告人的侦办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单个进行等。
(二)讯问笔录的制造、修正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刻和讯问地址,初次讯问时是否奉告被告人申请逃避、延聘律师等诉讼权力,被告人是否核对承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
(三)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供给了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许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告诉了其法定代理人参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法获取的景象,必要时能够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查看记载、笔录。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起,有无重复以及呈现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搜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阐明。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契合案情和常理,有无对立。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依据能否彼此印证,有无对立。
关于上述内容,侦办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查看。
第十九条 选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承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知晓当地通用言语、文字的人员时,应当供给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许翻译人员而未供给的。
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刻、讯问人、记载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许存在对立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初次讯问笔录没有记载奉告被讯问人诉讼权力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查看,应当结合控辩两边供给的全部依据以及被告人自己的悉数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起,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阐明翻供理由或许其辩解与全案依据相对立,而庭前供述与其他依据能够彼此印证的,能够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呈现重复,但庭审中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依据能够印证的,能够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呈现重复,庭审中不招认,且无其他依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5、判定定见
第二十三条 对判定定见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判定人是否存在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景象。
(二)判定安排和判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三)判定程序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
(四)检材的来历、获得、保管、送检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足够、牢靠。
(五)判定的程序、办法、剖析进程是否契合本专业的查验判定规程和技能办法要求。
(六)判定定见的办法要件是否齐备,是否注明提起判定的事由、判定委托人、判定安排、判定要求、判定进程、查验办法、判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判定安排加盖判定专用章并由判定人签名盖章。
(七)判定定见是否清晰。
(八)判定定见与案子待证现实有无相关。
(九)判定定见与其他依据之间是否有对立,判定定见与查验笔录及相关相片是否有对立。
(十)判定定见是否依法及时奉告相关人员,当事人对判定定见是否有贰言。
第二十四条 判定定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判定安排不具有法定的资历和条件,或许判定事项超出本判定安排项目规模或许判定才干的;
(二)判定人不具有法定的资历和条件、判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能或许职称、判定人违背逃避规矩的;
(三)判定程序、办法有差错的;
(四)判定定见与证明目标没有相关的;
(五)判定目标与送检资料、样本不一起的;
(六)送检资料、样本来历不明或许的确被污染且不具有判定条件的;
(七)违背有关判定特定标准的;
(八)判定文书短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背有关规矩的景象。
对判定定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诉判定人出庭作证或许由其出具相关阐明,也能够依法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6、勘验、查看笔录
第二十五条 对勘验、查看笔录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勘验、查看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造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的要求,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许盖章等。
(二)勘验、查看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精确、标准:是否精确记载了提起勘验、查看的事由,勘验、查看的时刻、地址,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状况;是否精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身等的方位、特征等详细状况以及勘验、查看、搜寻的进程;文字记载与什物或许绘图、录像、相片是否相符;固定依据的办法、办法是否科学、标准;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损坏或许假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损伤状况、生理状况有无假装或许改变等。
(三)弥补进行勘验、查看的,前后勘验、查看的状况是否有对立,是否阐明晰再次勘验、查看的原由。
(四)勘验、查看笔录中记载的状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说、判定定见等其他依据能否印证,有无对立。
第二十六条 勘验、查看笔录存在显着不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的景象,而且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许阐明的,不能作为依据运用。
勘验、查看笔录存在勘验、查看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查看人员违背逃避规矩的等景象,应当结合案子其他依据,查看其实在性和相关性。
7、视听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历是否合法,制造进程中当事人有无遭到要挟、诱惑等违背法令及有关规矩的景象;
(二)是否载明制造人或许持有人的身份,制造的时刻、地址和条件以及制造办法;
(三)是否为原件,有无仿制及仿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仿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造进程和原件寄存地址的阐明,是否有制造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
(四)内容和制造进程是否实在,有无通过编排、添加、修改、修改等假造、变造景象;
(五)内容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性。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判定。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子其他依据,查看其实在性和相关性。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视听资料经查看或许判定无法确认真伪的;
(二)对视听资料的制造和获得的时刻、地址、办法等有贰言,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许供给必要证明的。
8、其他规矩
第二十九条 关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载、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依据,应当首要查看以下内容:
(一)该电子依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起提交;
(二)是否载明该电子依据构成的时刻、地址、目标、制造人、制造进程及设备状况等;
(三)制造、贮存、传递、获得、搜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造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许盖章;
(四)内容是否实在,有无取舍、凑集、篡改、添加等假造、变造景象;
(五)该电子依据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性。
对电子依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判定。
对电子依据,应当结合案子其他依据,查看其实在性和相关性。
第三十条 侦办机关安排的辨认,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严厉查看,不能确认其实在性的,辨认成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办人员掌管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目标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单个进行的;
(四)辨认目标没有稠浊在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目标中,或许供辨认的目标数量不契合规矩的;尸身、场所等特定辨认目标在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显着暗示或许显着有指认嫌疑的。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辨认成果能够作为依据运用:
(一)掌管辨认的侦办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问询辨认目标的详细特征的;
(三)对辨认通过和成果没有制造专门的标准的辨认笔录,或许辨认笔录没有侦办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许盖章的;
(四)辨认记载过于简略,只要成果没有进程的;
(五)檀卷中只要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目标的相片、录像等资料,无法得悉辨认的实在状况的。
第三十一条 对侦办机关出具的破案通过等资料,应当查看是否有出具该阐明资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许盖章。
对破案通过有疑问,或许对确认被告人有严重嫌疑的依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办机关弥补阐明。
三、依据的归纳查看和运用
第三十二条 对依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子的详细状况,从各依据与待证现实的相关程度、各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进行查看判别。
依据之间具有内涵的联络,一起指向同一待证现实,且能合理扫除对立的,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没有直接依据证明违法行为系被告人施行,但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查验现实;
(二)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之间彼此印证,不存在无法扫除的对立和无法解说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
(四)依据直接依据确认的案子现实,定论是仅有的,足以扫除全部合理置疑;
(五)运用直接依据进行的推理契合逻辑和经历判别。
依据直接依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稳重。
第三十四条 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依据、书证,且与其他证明违法现实发作的依据相互印证,并扫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能够确认有罪。
第三十五条 侦办机关按照有关规矩选用特别侦办办法所搜集的依据、书证及其他依据资料,经法庭查验现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依法不揭露特别侦办办法的进程及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确认后,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的量刑现实,除查看法定情节外,还应查看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子原因;
(二)被害人有无差错及差错程度,是否对对立激化负有职责及职责巨细;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帮忙捕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常体现及有无悔罪情绪;
(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补偿状况,被告人是否获得被害人或许被害人近亲属体谅;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既有从轻、减轻处分等情节,又有从重处分等情节的,应当依法归纳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不能扫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分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稳重。
第三十七条 关于有下列景象的依据应当稳重运用,有其他依据印证的,能够采信:
(一)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子现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必定困难,但没有损失正承认知、正确表达才干而作的陈说、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许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晦气的证言。
第三十八条 法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奉告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弥补依据或许作出阐明;确有核实必要的,能够宣告休庭,对依据进行查询核实。法庭进行庭外查询时,必要时,能够告诉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参与。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一方或许两边不参与的,法庭记载在案。
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弥补的和法庭庭外查询核实获得的依据,法庭能够庭外寻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定见。两边定见不一起,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现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确认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判别自首是否建立。
被告人是否帮忙或许怎么帮忙捕获同案犯的证明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确认被告人构建建功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判别建功是否建立。
被告人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景象的,应当查看是否现已查验现实;没有查验的,应当及时查验。
被告人累犯的证明资料不全,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
第四十条 查看被告人施行违法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贰言,并有经查验现实的出世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依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确认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世证明文件的,应当依据人口普查挂号、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依据归纳进行判别,必要时,能够进行骨龄判定,并将成果作为判别被告人年纪的参阅。
未扫除依据之间的对立,无充沛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被指控的违法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的确无法查明的,不能确认其已满十八周岁。
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查看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
为依法、公平、精确、稳重地处理死刑案子,赏罚违法,保障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矩,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矩。
一般规矩
第一条 处理死刑案子,有必要严厉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在做到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保证案子质量。
第二条 确认案子现实,有必要以依据为依据。
第三条 侦办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厉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搜集、查看、核实和确认依据。
第四条 通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查询程序查验现实的依据,才干作为科罪量刑的依据。
第五条 处理死刑案子,对被告人违法现实的确认,有必要到达依据的确、充沛。
依据的确、充沛是指:
(一)科罪量刑的现实都有依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依据均现已法定程序查验现实;
(三)依据与依据之间、依据与案子现实之间不存在对立或许对立得以合理扫除;
(四)一起违法案子中,被告人的方位、效果均已查清;
(五)依据依据确认案子现实的进程契合逻辑和经历规矩,由依据得出的定论为仅有定论。
处理死刑案子,关于以下现实的证明有必要到达依据的确、充沛:
(一)被指控的违法现实的发作;
(二)被告人施行了违法行为与被告人施行违法行为的时刻、地址、手法、成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科罪的身份状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职责才干;
(五)被告人的罪行;
(六)是否一起违法及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的方位、效果;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分的现实。
依据的分类查看与确认
1、依据、书证
第六条 对依据、书证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依据、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及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依据、书证是否通过辨认、判定;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和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造,有无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件、原物寄存于何处的文字阐明及签名。
(二)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许清单;笔录或许清单是否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依据、书证在搜集、保管及判定进程中是否遭到损坏或许改动。
(四)依据、书证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对现场留传与违法有关的具有查验判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依据据、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判定、指纹判定等判定办法与被告人或许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确认。
(五)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依据、书证是否全面搜集。
第七条 对在勘验、查看、搜寻中发现与案子现实可能有相关的血迹、指纹、脚印、笔迹、毛发、体液、人体安排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查验而没有查验,导致案子现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阐明状况,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够弥补搜集、调取依据,作出合理的阐明或许退回侦办机关弥补侦办,调取有关依据。
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只要在原物不方便转移、不易保存或许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许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干够拍照或许制造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许内容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为实在的,或许以其他办法确能证明其实在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原物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要在获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干够运用副本或许仿制件。书证的副本、仿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许经判定证明为实在的,或许以其他办法确能证明其实在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书证有更改或许更改痕迹不能作出合理解说的,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九条 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未附有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依据、书证来历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搜集调取的依据、书证,在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许物品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不详的;
(二)搜集调取依据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仿制时刻、无被搜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依据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没有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物、原件寄存于何处的阐明或许阐明中无签名的;
(四)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依据、书证的来历及搜集进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说的,该依据、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条 具有辨认条件的依据、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许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判定。
2、证人证言
第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纪、认知水平、回忆才干和表达才干,生理上和精力上的状况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子当事人、案子处理成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证言的获得程序、办法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有无运用暴力、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法取证的景象;有无违背问询证人应当单个进行的规矩;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承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问询未成年证人,是否告诉了其法定代理人参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依据之间能否彼此印证,有无对立。
第十二条 以暴力、要挟等非法手法获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处于显着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许精力药物麻醉状况,致使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供给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人的猜想性、评论性、揣度性的证言,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但依据一般生活经历判别契合现实的在外。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问询证人没有单个进行而获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承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问询聋哑人或许不知晓当地通用言语、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供给翻译而未供给的。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搜集程序和办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没有填写问询人、记载人、法定代理人名字或许问询的起止时刻、地址的;
(二)问询证人的地址不契合规矩的;
(三)问询笔录没有记载奉告证人应当照实供给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要负法令职责内容的;
(四)问询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刻段内,同一问询人员问询不同证人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景象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出庭作证;经依法告诉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承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贰言,该证人证言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以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彼此对立,假如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说,并有相关依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定见,并结合其他依据归纳判别。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呈现对立,不能扫除对立且无依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证人作证,触及国家隐秘或许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存隐秘。
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采纳约束揭露证人信息、约束问询、遮盖容貌、改动声响等保护性办法。
3、被害人陈说
第十七条 对被害人陈说的查看与确认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矩。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刻、地址、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讯问被告人的侦办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单个进行等。
(二)讯问笔录的制造、修正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刻和讯问地址,初次讯问时是否奉告被告人申请逃避、延聘律师等诉讼权力,被告人是否核对承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
(三)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供给了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许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告诉了其法定代理人参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法获取的景象,必要时能够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查看记载、笔录。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起,有无重复以及呈现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搜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阐明。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契合案情和常理,有无对立。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依据能否彼此印证,有无对立。
关于上述内容,侦办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查看。
第十九条 选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承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知晓当地通用言语、文字的人员时,应当供给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许翻译人员而未供给的。
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刻、讯问人、记载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许存在对立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初次讯问笔录没有记载奉告被讯问人诉讼权力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查看,应当结合控辩两边供给的全部依据以及被告人自己的悉数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起,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阐明翻供理由或许其辩解与全案依据相对立,而庭前供述与其他依据能够彼此印证的,能够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呈现重复,但庭审中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依据能够印证的,能够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呈现重复,庭审中不招认,且无其他依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5、判定定见
第二十三条 对判定定见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判定人是否存在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景象。
(二)判定安排和判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三)判定程序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
(四)检材的来历、获得、保管、送检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足够、牢靠。
(五)判定的程序、办法、剖析进程是否契合本专业的查验判定规程和技能办法要求。
(六)判定定见的办法要件是否齐备,是否注明提起判定的事由、判定委托人、判定安排、判定要求、判定进程、查验办法、判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判定安排加盖判定专用章并由判定人签名盖章。
(七)判定定见是否清晰。
(八)判定定见与案子待证现实有无相关。
(九)判定定见与其他依据之间是否有对立,判定定见与查验笔录及相关相片是否有对立。
(十)判定定见是否依法及时奉告相关人员,当事人对判定定见是否有贰言。
第二十四条 判定定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判定安排不具有法定的资历和条件,或许判定事项超出本判定安排项目规模或许判定才干的;
(二)判定人不具有法定的资历和条件、判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能或许职称、判定人违背逃避规矩的;
(三)判定程序、办法有差错的;
(四)判定定见与证明目标没有相关的;
(五)判定目标与送检资料、样本不一起的;
(六)送检资料、样本来历不明或许的确被污染且不具有判定条件的;
(七)违背有关判定特定标准的;
(八)判定文书短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背有关规矩的景象。
对判定定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诉判定人出庭作证或许由其出具相关阐明,也能够依法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6、勘验、查看笔录
第二十五条 对勘验、查看笔录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勘验、查看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造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的要求,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许盖章等。
(二)勘验、查看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精确、标准:是否精确记载了提起勘验、查看的事由,勘验、查看的时刻、地址,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状况;是否精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身等的方位、特征等详细状况以及勘验、查看、搜寻的进程;文字记载与什物或许绘图、录像、相片是否相符;固定依据的办法、办法是否科学、标准;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损坏或许假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损伤状况、生理状况有无假装或许改变等。
(三)弥补进行勘验、查看的,前后勘验、查看的状况是否有对立,是否阐明晰再次勘验、查看的原由。
(四)勘验、查看笔录中记载的状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说、判定定见等其他依据能否印证,有无对立。
第二十六条 勘验、查看笔录存在显着不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的景象,而且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许阐明的,不能作为依据运用。
勘验、查看笔录存在勘验、查看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查看人员违背逃避规矩的等景象,应当结合案子其他依据,查看其实在性和相关性。
7、视听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历是否合法,制造进程中当事人有无遭到要挟、诱惑等违背法令及有关规矩的景象;
(二)是否载明制造人或许持有人的身份,制造的时刻、地址和条件以及制造办法;
(三)是否为原件,有无仿制及仿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仿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造进程和原件寄存地址的阐明,是否有制造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
(四)内容和制造进程是否实在,有无通过编排、添加、修改、修改等假造、变造景象;
(五)内容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性。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判定。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子其他依据,查看其实在性和相关性。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视听资料经查看或许判定无法确认真伪的;
(二)对视听资料的制造和获得的时刻、地址、办法等有贰言,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许供给必要证明的。
8、其他规矩
第二十九条 关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载、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依据,应当首要查看以下内容:
(一)该电子依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起提交;
(二)是否载明该电子依据构成的时刻、地址、目标、制造人、制造进程及设备状况等;
(三)制造、贮存、传递、获得、搜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造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许盖章;
(四)内容是否实在,有无取舍、凑集、篡改、添加等假造、变造景象;
(五)该电子依据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性。
对电子依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判定。
对电子依据,应当结合案子其他依据,查看其实在性和相关性。
第三十条 侦办机关安排的辨认,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严厉查看,不能确认其实在性的,辨认成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办人员掌管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目标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单个进行的;
(四)辨认目标没有稠浊在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目标中,或许供辨认的目标数量不契合规矩的;尸身、场所等特定辨认目标在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显着暗示或许显着有指认嫌疑的。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辨认成果能够作为依据运用:
(一)掌管辨认的侦办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问询辨认目标的详细特征的;
(三)对辨认通过和成果没有制造专门的标准的辨认笔录,或许辨认笔录没有侦办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许盖章的;
(四)辨认记载过于简略,只要成果没有进程的;
(五)檀卷中只要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目标的相片、录像等资料,无法得悉辨认的实在状况的。
第三十一条 对侦办机关出具的破案通过等资料,应当查看是否有出具该阐明资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许盖章。
对破案通过有疑问,或许对确认被告人有严重嫌疑的依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办机关弥补阐明。
三、依据的归纳查看和运用
第三十二条 对依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子的详细状况,从各依据与待证现实的相关程度、各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进行查看判别。
依据之间具有内涵的联络,一起指向同一待证现实,且能合理扫除对立的,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没有直接依据证明违法行为系被告人施行,但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查验现实;
(二)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之间彼此印证,不存在无法扫除的对立和无法解说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
(四)依据直接依据确认的案子现实,定论是仅有的,足以扫除全部合理置疑;
(五)运用直接依据进行的推理契合逻辑和经历判别。
依据直接依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稳重。
第三十四条 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依据、书证,且与其他证明违法现实发作的依据相互印证,并扫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能够确认有罪。
第三十五条 侦办机关按照有关规矩选用特别侦办办法所搜集的依据、书证及其他依据资料,经法庭查验现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依法不揭露特别侦办办法的进程及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确认后,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的量刑现实,除查看法定情节外,还应查看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子原因;
(二)被害人有无差错及差错程度,是否对对立激化负有职责及职责巨细;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帮忙捕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常体现及有无悔罪情绪;
(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补偿状况,被告人是否获得被害人或许被害人近亲属体谅;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既有从轻、减轻处分等情节,又有从重处分等情节的,应当依法归纳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不能扫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分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稳重。
第三十七条 关于有下列景象的依据应当稳重运用,有其他依据印证的,能够采信:
(一)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子现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必定困难,但没有损失正承认知、正确表达才干而作的陈说、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许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晦气的证言。
第三十八条 法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奉告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弥补依据或许作出阐明;确有核实必要的,能够宣告休庭,对依据进行查询核实。法庭进行庭外查询时,必要时,能够告诉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参与。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一方或许两边不参与的,法庭记载在案。
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弥补的和法庭庭外查询核实获得的依据,法庭能够庭外寻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定见。两边定见不一起,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现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确认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判别自首是否建立。
被告人是否帮忙或许怎么帮忙捕获同案犯的证明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确认被告人构建建功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判别建功是否建立。
被告人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景象的,应当查看是否现已查验现实;没有查验的,应当及时查验。
被告人累犯的证明资料不全,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
第四十条 查看被告人施行违法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贰言,并有经查验现实的出世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依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确认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世证明文件的,应当依据人口普查挂号、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依据归纳进行判别,必要时,能够进行骨龄判定,并将成果作为判别被告人年纪的参阅。
未扫除依据之间的对立,无充沛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被指控的违法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的确无法查明的,不能确认其已满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