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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盗卖商业资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4:10

〖案情〗
被告人:李建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沥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资讯部副课长,暂住该公司职工宿舍,1997年11月24日被拘捕。
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禁绝走漏公司内部任何商业秘要信息,禁绝私自运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明文规则。1997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建新私行运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产品购销价格、公司运营成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材料下载到自己运用的终端机,隐秘仿制软盘。然后别离以80000元、100000元的价值向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和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两商业机构兜销,遭到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回绝。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建新恰谈并检查部分材料打印样本后,于同月13日以20000元现金成功买卖。同年9月间,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运营成绩大幅跌落开端着手查询,发觉跌落的原因是公司商业隐秘外泄所形成的且疑为被告人李建新所为,遂托付李骞以台湾商人的身份,运用从广州蓝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建新曾经到该公司面试过)获得的寻吁机号码与被告人李建新联络采购有关商业材料。经数次电话联络,于同年10月14日上午两边在广州花园酒店绿茵阁咖啡厅洽谈井签定出售商业资科协议书,被告人李建新索价人民币100000元,在收取2000元订金后,李建新交给部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开业到1997年10月13日的商业材料打印件及软盘。买卖完毕后,现已获得被告人李建新盗卖商业材料的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职工在花园酒店外将被告人李建新带上轿车,扭送公安机关。依据广东恰合财物评佑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1997年9月初开端成绩跌落,月销售收入较8月跌落15.63%即669万元。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建新犯侵略商业隐秘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建新的辩护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于1997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之前且未形成重大损失,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罪刑法定”及“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要求宣告被告人李建新无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为,广州市好又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所联络的供贷厂商、供给种类、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商业赢利;运营成绩和商场相对固定的终年顾客通讯录等信息材料,具有价值及运用价值,能不断为公司在商场竞争中带来经济利益,为此公司已采纳保密办法并要求职工不得向外发表。被告人李建新明知该信息材料是公司的商业隐秘,竞成心违背公司规则,隐秘盗取后向其他公司出售,从中牟取不合法利益,其将公司商业隐秘出售后,已实践形成公司客户丢失,营业额及赢利跌落等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建新盔窃并出售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业隐秘而给该公司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实已损害商场管理制度,侵略商业隐秘权利人的专有权,构成侵略商业隐秘罪。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思定,于1999年4月20日作出如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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