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养?离婚时如何处理收养子女抚养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22:07收养是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别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令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改变民事权利、责任的重要法令行为,它触及对未成年人的抚育教育、对老年人的奉养搀扶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令联系。收养这一法令行为的意图在于使没有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人们之间发作拟制的法令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独收养时是养父或许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作法令效力,便发作两个方面的法令作用: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作法定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爸爸妈妈之间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联系一起消除。因为收养法令行为能够导致当事人人身联系和民事权利责任的改变,所以法令关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则比较严厉的条件,其间包含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则,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则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则等。契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相等、洽谈的基础上,达到收养协议,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挂号后,收养联系便发作法令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爸爸妈妈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实行对子女的抚育责任,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日子的托付署理行为。寄养不发作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改变,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发作爸爸妈妈子女的法令联系。
收养不同于抚育和奉养,依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则,抚育是爸爸妈妈照料、哺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责任;奉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料、关心其爸爸妈妈或许祖爸爸妈妈的法定责任。不管抚育仍是奉养,都不引起人身联系和民事权利责任的改变,都不是改变人身联系的民事法令行为。公民非因法定责任而自愿抚育别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因为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作法定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因而离婚时,收养子女的抚育权与其他离婚案子的子女抚育权的处理使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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