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通释(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2:19

四、供给依据的要求
《依据规则》第二部分规则了“供给依据的要求”,包含对各类依据的要求、对特别依据的要求以及法院承受依据的职责。该部分的内容自身并不难理解,但其含义不容轻视。首要,《行政诉讼法》及其曾经的司法解说对供给依据的要求根本上未作规则,实践中缺少一致的标准和做法,而其他行政法令法规对依据的方式要求一般也罕见标准,《依据规则》的该部分规则无疑填补了行政诉讼依据的一项严重空白。其次,虽然该部分仅仅从法院承受依据的视点对当事人供给依据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化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怎么搜集和处理依据未作规则,但明显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怎么搜集依据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些规则将会大大推进行政机关搜集依据的标准化。再次,对供给依据的要求,实际上便是对最大极限地寻求客观现实的要求。法院据以作出裁判的现实虽然是法令现实,但尽量保证法令现实与客观现实相一致,仍然是依据规则寻求的根本方针。对当事人供给依据在方式上提出要求,是保证依据证明的现实与客观现实相契合的重要准则保证。
(一)对各类依据的一般要求
《依据规则》第10条至第15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则的依据类型的次序,分别对书证、依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的供给要求作出了规则。这些规则突出了以下特色:
1.突出了依据的方式要求。这些要求实际上都是方式要件或者说方式有效性的要求。如对问询等行政程序中的笔录、当事人供给的证人证言、行政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则。不契合方式要件的依据,要么不被法院所承受(如法院或许无法承受其不宜保存的依据),要么其效能受到影响(如未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归于补强依据,不具有独自的效能)。当然,虽然《依据规则》对“供给依据的要求”采用了“应当契合下列要求”的措词,但这种要求根本上不是要处理法院是否承受不契合方式要件的依据的问题,而是立足于当事人供给依据的有效性而提出的要求。换言之,当事人供给的依据如不契合这些要求,法院往往并不回绝承受,而仅仅对不契合方式要件的依据的效能另作考虑和处理。
2.表现了最佳依据的要求,而最佳依据是证明力最强的依据。例如,第10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则标明,书证原件为最佳依据,在不能供给原件时才做其他考虑。并且,该条对原件作出了更为精确的解说,即其包含本来、正本和副本,是否原件取决于是否为原始制造。同理,第11条规则对依据要优?先供给原物,第12条规则对核算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优先供给原始载体,这些条文一起规则了不能供给原始依据时的代替方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