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察法令》施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用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察法令》(以下简称《稽察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察法令》第三条所规则的与进出口货品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含:
(一)从事对外交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交易的企业;
(三)运营保税事务的企业;
(四)运用或许运营减免税进口货品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事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品的实践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品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品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总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施行稽察: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交纳;
(三)进出口答应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品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品的进口、运用、贮存、修理、加工、出售、运送、展现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品的运用、办理;
(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察作业需求,能够经过实地查看、造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查询和托付查询等方法向有关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展开交易查询,搜集下列信息:
(一)政府部门监督办理信息;
(二)特定职业、企业的首要状况、交易常规、出产运营、商场结构等信息;
(三)特定产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用、用处、工艺流程、作业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许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
(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组织、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合作海关交易查询,供给有关信息。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办理
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设置、编制和保管管帐账簿、管帐凭证、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资料,树立内部办理制度,实在、精确、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编制和保管能够反映实在进出口活动的原始单证和记载等资料。
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在《稽察法令》第二条规则的期限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事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许电子数据。
第三章海关稽察的施行
第七条海关稽察由被稽察人注册地海关施行。被稽察人注册地与货品报关地或许进出口地不共同的,也能够由报关地或许进出口地海关施行。
海关总署能够指定或许安排下级海关施行跨关区稽察。直属海关能够指定或许安排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施行稽察。
第八条海关稽察应当由具有稽察法令资历的人员施行,施行稽察时应当向被稽察人出示海关稽察证。
第九条海关施行稽察3日前,应当向被稽察人制发《海关稽察告诉书》。
海关不经事前告诉施行稽察的,应当在开端施行稽察时向被稽察人制发《海关稽察告诉书》。
第十条海关稽察人员施行稽察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逃避:
(一)海关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有近亲属联系的;
(二)海关稽察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与被稽察人有利害联系的;
(三)海关稽察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与被稽察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海关稽察作业正常进行的。
被稽察人有正当理由,能够对海关稽察人员提出逃避请求。但在海关作出逃避决议前,有关海关稽察人员不中止履行稽察使命。
第十一条海关稽察人员查阅、仿制被稽察人的管帐账簿、管帐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总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或许其指定的代表(以下总称被稽察人代表)应当参与,依照海关要求照实供给并帮忙海关作业。
对被稽察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行仿制的,被稽察人代表应当在承认仿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仿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仿制时刻以及“本件与原件共同,核对无误”,并签章。
被稽察人以外文记载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供给契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著。
第十二条被稽察人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运营办理的,应当向海关供给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并根据海关要求敞开相联体系、供给运用阐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被稽察人的电子数据进行仿制的,应当注明制造方法、制造时刻、制造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寄存处等,并由制造人和被稽察人代表签章。
第十三条被稽察人地点场所不具有查阅、仿制造业条件的,经被稽察人赞同,海关能够在其他场所查阅、仿制。
海关需求在其他场所查阅、仿制的,应当填写《海关稽察调审单》,经两边清点、核对后,由海关稽察人员签名和被稽察人代表在《海关稽察调审单》上签章。
第十四条海关稽察人员进入被稽察人的出产运营场所、货品寄存场所,查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出产运营状况和货品时,被稽察人代表应当参与,依照海关的要求敞开场所、搬移货品,敞开、重封货品的包装等。
查看成果应当由海关稽察人员填写《查看记载》,由海关稽察人员签名和被稽察人代表在《查看记载》上签章。
第十五条海关稽察人员问询被稽察人的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造《问询笔录》,并由问询人、记载人和被问询人签名承认。
第十六条海关施行稽察时,能够向与被稽察人有财政来往或许其他商务来往的企业、单位搜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资料,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合作海关作业。
第十七条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海关能够凭《帮忙查询告诉书》向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查询被稽察人的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海关施行稽察时,发现被稽察人有或许搬运、藏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能够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海关施行稽察时,发现被稽察人的进出口货品有违背海关法或许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能够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品。
海关施行查封、扣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被稽察人有《稽察法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海关期限改正告诉书》,奉告被稽察人改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改正状况进行查看。
被稽察人逾期不改正的,海关能够根据海关相关规则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稽察组发现被稽察人涉嫌违法或许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寻求被稽察人定见,被稽察人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定见送交稽察组。
第二十一条稽察组施行稽察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察陈述。海关应当在收到稽察陈述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察定论》,并送达被稽察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海关能够完结稽察:
(一)被稽察人下落不明的;
(二)被稽察人停止,无权利责任承受人的。
第二十三条海关发现被稽察人未依照规则设置或许编制账簿,或许搬运、藏匿、篡改、毁弃账簿的,应当将有关状况通报被稽察人地点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海关施行稽察时,能够托付管帐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许其他具有管帐、税务等相关资质和才能的专业组织,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定论,经海关认可后能够作为稽察确定现实的根据资料。被稽察人托付专业组织作出的专业定论,能够作为海关稽察的参阅根据。
海关托付专业组织的,两边应当签定托付协议,清晰托付事项和权利责任等。
专业组织有招摇撞骗、隐秘现实、违背保密约好等景象的,海关应当照实记载,作出相应处置,并能够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许职业协会。
第四章自动发表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自动向海关书面陈述其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并承受海关处理的,海关能够确定有关企业、单位自动发表。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陈述前海关现已把握违法头绪的;
(二)陈述前海关现已告诉被稽察人施行稽察的;
(三)陈述内容严峻失实或许隐秘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企业、单位自动发表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实在性、精确性、完整性担任。
海关应当核实自动发表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陈述,能够要求其弥补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自动发表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自动发表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能够减免滞纳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则的“日”均为天然日。文书送达或许期间开端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终一日遇休息日或许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许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作业日。
第二十九条被稽察人回绝签收稽察文书的,海关能够约请见证人参与,阐明状况,注明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和至少两名海关稽察人员签名,把稽察文书留在被稽察人的出产运营场所。海关也能够把稽察文书留在被稽察人的出产运营场所,并选用摄影、录像等方法记载全过程,即视为被稽察人现已签收。
第三十条被稽察人代表对相关根据资料不签章的,海关稽察人员应当在相关资料上予以注明,并由至少两名海关稽察人员签名。
海关施行查阅、仿制、查看时,被稽察人代表不参与的,海关应当注明事由和日期,并由至少两名海关稽察人员签名。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则的签章,是指被稽察人代表签名或许加盖被稽察人印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则运用的稽察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担任解说。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7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察法令〉施行办法》一起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用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察法令》(以下简称《稽察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察法令》第三条所规则的与进出口货品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含:
(一)从事对外交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交易的企业;
(三)运营保税事务的企业;
(四)运用或许运营减免税进口货品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事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品的实践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品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品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总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施行稽察: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交纳;
(三)进出口答应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品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品的进口、运用、贮存、修理、加工、出售、运送、展现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品的运用、办理;
(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察作业需求,能够经过实地查看、造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查询和托付查询等方法向有关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展开交易查询,搜集下列信息:
(一)政府部门监督办理信息;
(二)特定职业、企业的首要状况、交易常规、出产运营、商场结构等信息;
(三)特定产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用、用处、工艺流程、作业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许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
(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组织、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合作海关交易查询,供给有关信息。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办理
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设置、编制和保管管帐账簿、管帐凭证、管帐报表和其他管帐资料,树立内部办理制度,实在、精确、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编制和保管能够反映实在进出口活动的原始单证和记载等资料。
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在《稽察法令》第二条规则的期限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事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许电子数据。
第三章海关稽察的施行
第七条海关稽察由被稽察人注册地海关施行。被稽察人注册地与货品报关地或许进出口地不共同的,也能够由报关地或许进出口地海关施行。
海关总署能够指定或许安排下级海关施行跨关区稽察。直属海关能够指定或许安排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施行稽察。
第八条海关稽察应当由具有稽察法令资历的人员施行,施行稽察时应当向被稽察人出示海关稽察证。
第九条海关施行稽察3日前,应当向被稽察人制发《海关稽察告诉书》。
海关不经事前告诉施行稽察的,应当在开端施行稽察时向被稽察人制发《海关稽察告诉书》。
第十条海关稽察人员施行稽察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逃避:
(一)海关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有近亲属联系的;
(二)海关稽察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与被稽察人有利害联系的;
(三)海关稽察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与被稽察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海关稽察作业正常进行的。
被稽察人有正当理由,能够对海关稽察人员提出逃避请求。但在海关作出逃避决议前,有关海关稽察人员不中止履行稽察使命。
第十一条海关稽察人员查阅、仿制被稽察人的管帐账簿、管帐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总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或许其指定的代表(以下总称被稽察人代表)应当参与,依照海关要求照实供给并帮忙海关作业。
对被稽察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行仿制的,被稽察人代表应当在承认仿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仿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仿制时刻以及“本件与原件共同,核对无误”,并签章。
被稽察人以外文记载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供给契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著。
第十二条被稽察人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运营办理的,应当向海关供给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并根据海关要求敞开相联体系、供给运用阐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被稽察人的电子数据进行仿制的,应当注明制造方法、制造时刻、制造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寄存处等,并由制造人和被稽察人代表签章。
第十三条被稽察人地点场所不具有查阅、仿制造业条件的,经被稽察人赞同,海关能够在其他场所查阅、仿制。
海关需求在其他场所查阅、仿制的,应当填写《海关稽察调审单》,经两边清点、核对后,由海关稽察人员签名和被稽察人代表在《海关稽察调审单》上签章。
第十四条海关稽察人员进入被稽察人的出产运营场所、货品寄存场所,查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出产运营状况和货品时,被稽察人代表应当参与,依照海关的要求敞开场所、搬移货品,敞开、重封货品的包装等。
查看成果应当由海关稽察人员填写《查看记载》,由海关稽察人员签名和被稽察人代表在《查看记载》上签章。
第十五条海关稽察人员问询被稽察人的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造《问询笔录》,并由问询人、记载人和被问询人签名承认。
第十六条海关施行稽察时,能够向与被稽察人有财政来往或许其他商务来往的企业、单位搜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资料,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合作海关作业。
第十七条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海关能够凭《帮忙查询告诉书》向商业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查询被稽察人的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海关施行稽察时,发现被稽察人有或许搬运、藏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能够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海关施行稽察时,发现被稽察人的进出口货品有违背海关法或许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能够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品。
海关施行查封、扣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被稽察人有《稽察法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海关期限改正告诉书》,奉告被稽察人改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改正状况进行查看。
被稽察人逾期不改正的,海关能够根据海关相关规则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稽察组发现被稽察人涉嫌违法或许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寻求被稽察人定见,被稽察人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定见送交稽察组。
第二十一条稽察组施行稽察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察陈述。海关应当在收到稽察陈述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察定论》,并送达被稽察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许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关长同意,海关能够完结稽察:
(一)被稽察人下落不明的;
(二)被稽察人停止,无权利责任承受人的。
第二十三条海关发现被稽察人未依照规则设置或许编制账簿,或许搬运、藏匿、篡改、毁弃账簿的,应当将有关状况通报被稽察人地点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海关施行稽察时,能够托付管帐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许其他具有管帐、税务等相关资质和才能的专业组织,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定论,经海关认可后能够作为稽察确定现实的根据资料。被稽察人托付专业组织作出的专业定论,能够作为海关稽察的参阅根据。
海关托付专业组织的,两边应当签定托付协议,清晰托付事项和权利责任等。
专业组织有招摇撞骗、隐秘现实、违背保密约好等景象的,海关应当照实记载,作出相应处置,并能够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许职业协会。
第四章自动发表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自动向海关书面陈述其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并承受海关处理的,海关能够确定有关企业、单位自动发表。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陈述前海关现已把握违法头绪的;
(二)陈述前海关现已告诉被稽察人施行稽察的;
(三)陈述内容严峻失实或许隐秘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企业、单位自动发表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实在性、精确性、完整性担任。
海关应当核实自动发表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陈述,能够要求其弥补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自动发表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自动发表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能够减免滞纳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则的“日”均为天然日。文书送达或许期间开端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终一日遇休息日或许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许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作业日。
第二十九条被稽察人回绝签收稽察文书的,海关能够约请见证人参与,阐明状况,注明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和至少两名海关稽察人员签名,把稽察文书留在被稽察人的出产运营场所。海关也能够把稽察文书留在被稽察人的出产运营场所,并选用摄影、录像等方法记载全过程,即视为被稽察人现已签收。
第三十条被稽察人代表对相关根据资料不签章的,海关稽察人员应当在相关资料上予以注明,并由至少两名海关稽察人员签名。
海关施行查阅、仿制、查看时,被稽察人代表不参与的,海关应当注明事由和日期,并由至少两名海关稽察人员签名。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则的签章,是指被稽察人代表签名或许加盖被稽察人印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则运用的稽察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担任解说。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7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察法令〉施行办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