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物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有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3:45
混合担保中物保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有职责吗?
【案情】
2012年3月27日,被告许某配偶向原告庄某告贷80 000元,告贷期限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4月27日,并由被告李某、王某作担保。三方一起签定《典当担保协议》,约好将许某配偶坐落东港区日照大街某村的一处平房作典当,若许某配偶在约好还款日10天后不能还款,庄某将悉数回收该房产产权,李某、王某为本协议承当无条件担保职责。
但是许某配偶用于典当的属团体小产权房,签定合一起,其并未奉告庄某及保证人李某、王某该房子的产权状况,合同签定后,亦未办理典当挂号,仅仅是在签定协议时,许某配偶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庄某。许某配偶告贷到期后未能实行还款职责,庄某遂于2013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配偶实行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职责,并要求被告李某、王某承当连带还款职责。
【审理】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判定被告许某配偶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付出原告庄某告贷本金8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80 000元,自2012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四倍核算至本判定承认的付款之日止);被告李某、王某对上述告贷本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李某、王某承当清偿职责后,有权向徐某配偶追偿。
【分析】
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着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混合式担保。本案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涉案典当担保合同的效能问题。二是被告徐某配偶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三是被告李某、王某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典当担保合同的效能问题
首要,《担保法》第36条规则:“除以下两种状况外,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团体一切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典当:1、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等建筑物典当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典当”。由此可见,乡村乡民的住宅及宅基地不能设定典当权。其次,本案中告贷人许某配偶以自己一切的坐落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大街某村的房子作典当,该房子系团体一切制土地上的住宅,依据上述规则,该住宅不得典当,故典当告贷担保合同中对该住宅的典当条款无效。
二、关于被告许某配偶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
原、被告在相等基础上树立的假贷担保联系,应予依法维护。本案被告许某配偶向原告告贷80 000元,有告贷协议与收到条为证,应当依法予以承认。欠款应当给付,逾期未付应承当利息丢失,原告庄某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未超越法律规则及告贷协议的约好,也应依法予以支撑。据此,法官作出第一项判定。
三、关于被告李某、王某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
首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条规则:“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债权人是否有差错,直接影响着担保人承当职责的比例。其次,本案中,债权人庄某与担保人李某、王某在典当告贷协议签定之时,应当知道该房产地点土地的权属性质,或虽不明知但仍负有查验承认的职责,然其仍赞同以该房产设典当,两边显着均存在差错。故本案担保人李某、王某的担保职责应以欠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为宜。
【案情】
2012年3月27日,被告许某配偶向原告庄某告贷80 000元,告贷期限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4月27日,并由被告李某、王某作担保。三方一起签定《典当担保协议》,约好将许某配偶坐落东港区日照大街某村的一处平房作典当,若许某配偶在约好还款日10天后不能还款,庄某将悉数回收该房产产权,李某、王某为本协议承当无条件担保职责。
但是许某配偶用于典当的属团体小产权房,签定合一起,其并未奉告庄某及保证人李某、王某该房子的产权状况,合同签定后,亦未办理典当挂号,仅仅是在签定协议时,许某配偶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庄某。许某配偶告贷到期后未能实行还款职责,庄某遂于2013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配偶实行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职责,并要求被告李某、王某承当连带还款职责。
【审理】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判定被告许某配偶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付出原告庄某告贷本金8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80 000元,自2012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四倍核算至本判定承认的付款之日止);被告李某、王某对上述告贷本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李某、王某承当清偿职责后,有权向徐某配偶追偿。
【分析】
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着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混合式担保。本案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涉案典当担保合同的效能问题。二是被告徐某配偶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三是被告李某、王某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典当担保合同的效能问题
首要,《担保法》第36条规则:“除以下两种状况外,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团体一切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典当:1、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等建筑物典当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典当”。由此可见,乡村乡民的住宅及宅基地不能设定典当权。其次,本案中告贷人许某配偶以自己一切的坐落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大街某村的房子作典当,该房子系团体一切制土地上的住宅,依据上述规则,该住宅不得典当,故典当告贷担保合同中对该住宅的典当条款无效。
二、关于被告许某配偶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
原、被告在相等基础上树立的假贷担保联系,应予依法维护。本案被告许某配偶向原告告贷80 000元,有告贷协议与收到条为证,应当依法予以承认。欠款应当给付,逾期未付应承当利息丢失,原告庄某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未超越法律规则及告贷协议的约好,也应依法予以支撑。据此,法官作出第一项判定。
三、关于被告李某、王某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
首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条规则:“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债权人是否有差错,直接影响着担保人承当职责的比例。其次,本案中,债权人庄某与担保人李某、王某在典当告贷协议签定之时,应当知道该房产地点土地的权属性质,或虽不明知但仍负有查验承认的职责,然其仍赞同以该房产设典当,两边显着均存在差错。故本案担保人李某、王某的担保职责应以欠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