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5:06发布部分: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第22号令
(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防备、操控和消除建设项目或许发生的工作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工作病防治法》),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或许发生工作病损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依据建设项目工作病损害的程度,对或许发生工作病损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工作病损害的建设项目和严峻工作病损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严峻工作病损害的建设项目:
(一)或许发生放射性工作病损害要素的;
(二)或许发生在《工作性触摸毒物损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损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损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或许发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或许发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则的其他应列入严峻工作损害规模的。
前款规则以外的为一般工作病损害的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工作病损害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办理:
(一)或许发生一般工作病损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证明阶段工作病损害预点评的卫生审阅、竣工检验时的工作病损害操控作用点评及工作病防护设备的卫生检验;
(二)或许发生严峻工作病损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则的卫生审阅和卫生检验外,还应当进行规划阶段的防护设备规划的卫生检查。
第五条 卫生部担任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阅、检查和检验: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分批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备等特别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需求卫生部办理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