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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不当的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23:04
关于民事诉讼有必定的了解就会知道,民事诉讼实施“不告不睬”准则,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来审理案子,假如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发作不妥的状况时,法院就没有方法正常正确的审理案子,这种时分都是有必定的法令结果的,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民事诉讼实施“不告不睬”准则,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来审理案子,假如所能够恳求不完全,会导致未恳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令结果。
如诉求恳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撑,且须自行担负不妥恳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恳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诉讼费用也越高。因而假如对胜诉没有掌握,事先应做好诉讼费丢失的心理准备。
《民事诉讼法》107条规则,当事人进行民事人,应当按照规则交纳案子受理费。产业除交纳案子受理外,并按照规则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能够按照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缓交、减交或许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方法另行拟定。
108条,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
(四)归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110条规则,申述状应当记名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工作、工作单位和居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二)诉讼恳求和所依据的现实与理由
(三)依据和依据来历,证人名字和居处。
原告的诉讼恳求不妥,应当判定驳回
判定要旨:原告诉讼恳求不妥,经法院书面通知改变诉讼恳求后不同意改变诉讼的,应当判定驳回诉讼恳求。
一、案情
2002年7月28日,攀枝花市xx公司与攀枝花市xx修建公司签定《攀枝花市凤凰广场D座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对两边的权利义务作了清晰约好。合同签定后,攀枝花市xx公司的施工图尚在检查同意之中,攀枝花市xx修建公司为了抢进展已开端修建根底工程,2003年9月中止施工,并向攀枝花市xx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2003年11月26日攀枝花市xx修建公司向攀枝花市xx公司提交了自已作出的《工程造价决算书》,该根底造价为2275522.11万元,其他费用丢失629659.02元,罢工期间利息403836.41元。2005年7月18日攀枝花市xx修建公司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攀枝花市xx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付出上述悉数金钱,并交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
二、代理律师观念
攀枝花市xx公司延聘成都律师冯明超为其一审代理人,冯明超律师阅卷后以为:
1、本案属工程结算胶葛
原告以为本案归于工程欠款胶葛,缺少现实依据。首要,原告向法院提交自己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作为原告建议欠款的依据,在法理上系自证,属依据品种中的当事人陈说,故不能作为原告建议欠款的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造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0条规则:当事人约好,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好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好处理。而本案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好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好。因而,应当对工程进行造价判定。
2、本案应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原告恳求判定
原告自己单独作出的工程结算,对惠x公司无约束力,没有法令效力,惠x公司又不予认可,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认。依据《民诉法》“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原告对其建议被告欠付工程款负有举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25条规则“对需求判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判定恳求的,致使对案子争议的现实无法经过判定结论予以确认的,应当对该现实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因本案原告在举证期内未恳求判定,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别的,原告要求被告交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无依据支撑。
3、本案工程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应当承当首要职责
被告系房产开发公司,对建造施工并不很熟悉,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修建施工企业,明知施工图纸未经检查合格,也没有进行图纸会审交底和处理相关施工许可证的状况下,原告依然不合法进行施工,形成该工程丢失利用价值。没有利用价值的工程只能推倒重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造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6条和第3条之规则,承包人恳求付出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因而形成该工程丢失应由原告承当。
4、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工程款利息,于法无据
两边当事人签定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第2款约好:承包人垫支工程款从根底到第三层,从第四层开端付出工程进展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造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好,承包人恳求付出利息的,不予支撑。
三、审理与判定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xx公司与惠x公司签定的《D座施工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其内容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对两边当事人均有法令约束力。xx公司诉称是因为被告惠x公司在合同签定后未向其供给经检查后合格的施工图四套而形成工程长时间罢工。但其提交的罢工陈述载明是“等候植筋结束(估量40天)才有活干,现在只能罢工”,且合同未进行任何违约职责约好,xx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也未诉请解除合同。其要求惠x公司付出根底工程价款的诉讼恳求既不契合两边在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出的约好,也不契合法令及司法解说的相关规则,该诉讼恳求不能成立。本案胶葛性质不是建造工程欠款胶葛,xx公司以惠x公司敷衍工程款2275522.11元申述,与本院依据案子现实作出的确认不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本院已书面通知xx公司改变诉讼恳求,但xx公司不同意改变诉讼恳求,综上所述,xx公司在无合同约好,又未诉请解除合同,也未能与惠x公司进行结算的状况下,建议惠x公司敷衍出工程欠款2275522.11元,无的确充沛的现实和法令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撑,xx公司诉称,工棚建立地址是被告指定的,但未提交任何依据予以证明。工棚被要求撤除,xx公司恳求由惠x公司承当“搭设撤除费用及被告原因发作费用”无合同约好及法令规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撑。xx公司诉请要求惠x公司付出工程保险金300000元,未向法庭相应举证,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撑。
如诉求恳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撑,且须自行担负不妥恳求部分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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