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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执行怎么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4:47
山东寿光实行法官在曹县实行实行责任时遭到暴力抗法事情,引起了网络热议和重视。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波折公事罪,一起暴力抗法自身亦或许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听讼小编梳理了实行中暴力抗法的法令、事例及观念,带读者聚集暴力抵抗实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怎么定性的问题。
法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实行代表职务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情中,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责任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成心阻遏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实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形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突击正在依法实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二条负有实行责任的人有才干实行而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中规则的“其他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一)具有回绝陈述或许虚伪陈述产业状况、违背人民法院约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实行行为,经采纳罚款或许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实行的;
(二)假造、消灭有关被实行人实行才干的重要依据,以暴力、要挟、贿买办法阻遏别人作证或许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明被实行人产业状况,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
(三)拒不交给法令文书指定交给的资产、票证或许拒不迁出房子、退出土地,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
(四)与别人勾结,经过虚伪诉讼、虚伪裁决、虚伪宽和等办法波折实行,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
(五)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实行人员进入实行现场或许聚众哄闹、冲击实行现场,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实行人员进行凌辱、攻击、扣押、殴伤,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争夺实行案件材料、实行公事车辆和其他实行器械、实行人员服装以及实行公事证件,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实行法院判定、裁决,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相关事例
1.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人民法院实行司法拘留的,构成波折公事罪——钟某民等人波折公事罪
事例要旨:行为人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人民法院实行人员进行实行的因实行内容不同定性亦不相同,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实行人员实行司法拘留的,归于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职务,致一人轻伤的,以波折公事罪论处。
2.对生效法令判定、裁决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并以各种理由或暴力抵抗实行,情节严重的,建立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宋某甲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
事例要旨: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实行内容并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且以各种理由或暴力抵抗实行,导致乡民屡次上访,形成恶劣影响的,建立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
3.拒不实行法院判定,法院强制实行后又以暴力手法反实行的行为构成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判科罪——朱洪军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判定案
事例要旨:行为人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民事判定书所确认的法令责任,在人民法院采纳强制措施实行后,又以反实行的手法将强制实行的内容康复到实行前的状况,并毁损了部分资产,此种行为已构成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判科罪,而非波折公事罪。
专家观念
1.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与波折公事罪的边界
在修订前的刑法中,两罪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因而被规则在一个条文中。从广义上说,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的行为也归于波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职务的领域。可是,刑法根据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侵略客体的特别性,将其独自罪名化,并在罪行中设置不同的详细构成要件。从行为手法来看,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并无特别约束,而波折公事罪仅限于暴力、要挟的办法;从违法主体看,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主体归于特别主体,仅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定、裁决确认负有实行责任或许协助实行责任的人,后者则归于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起契合两罪构成要件的景象,例如,行为人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法院实行人员实行判定、裁决的。对此,应按法条竞合的处理准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来处理,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处分。此外,行为人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他职务活动,如查询、取证、勘查、法庭审理等,则不构本钱罪,而或许以波折公事罪论处。
2.区别波折公事罪与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能够从客体、客观方面、片面方面加以进行
波折公事罪是指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职务的行为。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与波折公事罪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波折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是成心违法,且都具有对立国家机关的成心;在客观行为办法上具有相似之处,如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法院的强制实行活动时,其客观体现方式与波折公事罪完全相同。两罪之间的首要区别是:
(1)违法客体不同。波折公事罪损害的客体是法院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职务的正常活动;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损害的是法院判定、裁决的威望。
(2)客观体现行为办法不同。波折公事罪有必要是以暴力或要挟的办法才干构成,且损害的目标有必要是正在实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构成,不要求有必要有暴力、要挟的行为办法,只要是阻止了法院判定、裁决的正常实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司法实践中,关于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实行判定、裁决的,既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一起也冒犯波折公事罪,这种状况归于法条竞合,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准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处理,定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假如不是波折判定、裁决的实行,而是以暴力、要挟办法阻遏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其他职务活动,或许虽然是阻遏法院实行判定、裁决,但阻遏行为自身在客观上和行为人片面毅力上都与某一判定、裁决的实行没有联络,则应定波折公事罪。
(3)片面成心内容不同。波折公事罪的成心内容是明知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职务而以暴力、要挟办法进行阻遏,因而,一般只要直接成心才干构成该罪;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成心内容,是明知法院判定、裁决已发作法令效力而予以抵抗实行,其抵抗实行的办法既能够是作为的方式,也能够是不作为的方式,所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既可由直接成心构成,也能够由直接成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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