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在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3:25
原在内地挂号成婚,现两边均寓居在香港,发作离婚诉讼应怎么处理? 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公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原在内地挂号成婚,现两边均寓居在香港,发作离婚诉讼应怎么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 你院一九八四年二月九日(84)粤法民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原在内地挂号成婚,现两边均寓居香港,他们发作离婚诉讼,内地公民法院可否按我院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83)法研字第26号《印发(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处理华裔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则)的告诉》中关于华裔离婚的第三点,即“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的华裔,……假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处理成婚挂号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两边能够回国内向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公民法院申办离婚”之规则处理问题,经咱们研讨以为,上述规则所指的是寓居在国外的华裔恳求处理离婚的方法,港澳同胞不属于寓居在国外的华裔,故不宜直接引证此规则。但港澳同胞和 华裔同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内地挂号成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假如确有实际困难,咱们仍应当予以处理。故关于夫妻两边均寓居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挂号成婚的,现在发作离婚诉讼,假如他们向内地公民院恳求,内地原成婚挂号地或原户籍地公民法院能够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处理。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定见,必须按司法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恳求公证而出具证明方法的告诉》和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恳求公证出具证明方法的弥补告诉》中的规则,经我指定的港、澳区域有关组织或律师给予证明,方能供认其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