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5:25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行政复议活动,实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的有关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受理对各区县粮食行政处理部门的不服以及对以商务局名义做出的有关粮食处理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的恳求。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是本局详细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作业安排,应实行下列责任:
(一)受理行政复议恳求;
(二)向有关安排和人员查询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恳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恰当,拟定行政复议决议;
(四)处理或许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则的检查恳求;
(五)处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恳求人提出行政复议恳求,需提交行政复议恳求书、恳求人身份证明、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托付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关资料。
恳求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恳求的,承办人应当当场记载恳求人的基本状况、行政复议恳求、恳求行政复议的首要现实、理由和时刻,并由恳求人签字或许盖章。
第五条 复议承办安排自接到行政复议恳求书后,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书面奉告恳求人。对不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的,不予受理;对供给资料不完全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恳求书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向恳求人宣布期限补证通知书;恳求人逾期未提交补证资料的,行政复议程序间断。对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可是不归于本局受理的,应当奉告恳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则外,复议恳求自复议承办安排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本局以为需求间断履行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应当做出书面决议,并及时送达恳求人和被恳求人。
第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纳书面检查的方法。可是恳求人提出要求或许复议承办安排以为必要时,能够向有关安排和人员查询状况,听取恳求人、被恳求人和第三人的定见。
第八条 复议承办安排应当自行政复议恳求受理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将行政复议恳求书副本或许行政复议恳求笔录复印件发送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应当自收到恳求书副本或许恳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书证、根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恳求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恳求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复议承办安排不得回绝。
第九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恳求人不得自行向恳求人、其他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搜集根据。
被恳求人不依照本程序规则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根据、根据,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
第十条 恳求人在恳求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则的检查恳求的,复议安排依照下列规则作出处理:
(一)被恳求检查的规则归于本局拟定或许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的,按原拟定程序进行检查处理;
(二)被恳求检查的规则归于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由复议安排依法作出处理;
(三)被恳求检查的规则归于其他机关拟定的,由复议安排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间断对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
第十一条 对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则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议的,能够恰当延伸,并奉告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可是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三十个作业日。
第十二条 恳求人在行政复议决议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恳求的,需提出书面恳求,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