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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7:05

哈尔滨市当地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
第三条 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由哈尔滨市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处理。
第二章 交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第四条 交税人在获得土地运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工许可证后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各征收单位按单项工程别离处理挂号。
第五条 交税人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交税申报表》,并依据转让出售房地产获得的收入,按一般规范住所和其他建设项目别离填写。预征税款的预征率分为两种:出售一般规范住所预征率为0.5%,转让土地运用权和出售其他建筑物的预征率为2%。
第六条 项目竣工且悉数出售后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交税申报表》,各征收单位在收到交税人《交税申报表》后三十日内处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征收台帐,挂号好应征、已征、欠缴税款。纳期完毕后二十日内向市局报送《土地增值税交税状况统计表》。
第三章托付代征
第八条 我市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外,托付土地处理部分和房产处理部分代征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代征单位在处理权属改变手续时,按《法令》、《细则》及有关规则代征土地增值税。凡契合《法令》、《细则》规则的减、免税条件的,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然后持减免税批件到土地部分和房产部分处理权属改变手续。
第十条 代征单位依据交税人的申报表、买卖契约书、评价部分出具的评价材料填写《土地增值税审定核算表》,核算应征土地增值税税额。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一致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据》,运用时按规则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专用章、填票人名章。
第十一条 对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旧房及建筑物的交税人实施定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做法如下:
(一)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依房产评价部分评价的买卖价,按3%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原自用住宅的,凡寓居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凡寓居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折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1.5%;寓居未滿三年的,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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