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行政诉讼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8:13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不动产行政诉讼统辖是怎么确认的的问题,可是因为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系统是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置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一般状况下,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物是处于同一辖区,行政诉讼的统辖权也只能是同辖区法院,也就不存在统辖权争议的问题。
可是,还存在一些例外状况,如城市中设区的市级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因为其住所地只能在固定的某一个区,可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往往会针对不同区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对物,因而,许多触及不动产的行政案子被告与不动产自身不在同一区域,乃至有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共同,且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这种景象也会越来越多。
正因为存在这种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所在地不共同的状况,和对不动产专属统辖的不同了解,所以,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进步行政案子数,或因牵涉到与行政机关的某种联系,对只要是触及不动产的行政胶葛,如果是在被告所在地就不理睬专属统辖的规则,往往以“原告就被告”的准则立案审理;如果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则不论详细行政行为的客体或许发生行政胶葛的原因是否是不动产,一概以不动产专属统辖为由予以受理。
反之如果是杂乱、比较难处理的案子,便以无统辖权推诿不予立案。这样不只呈现了法院“抢、推案子”,当事人“告状难”的状况,还人为的形成法院间的案子数量不平衡,而且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峻,既不契合行政诉讼法确认不动产专属统辖时考虑的“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对不动产的勘验调查取证,采纳相关办法,做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利于案子审结后判定的履行”的立法主旨,也不契合我国当时加强行政审判的要求。
再者,我国行政诉讼准则是在民事诉讼准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统辖都不同程度地沿用了民事诉讼统辖的规则,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不动产专属统辖作性质区别。可是,域外司法对不动产专属统辖却规则清晰,法国仅就不动产品权诉讼的案子作为专属统辖,德国只将专属统辖指向物权范畴的不动产,便是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专属统辖,也仅限于在澳门之不动产品权有关的案子,我国台湾区域的不动产专属统辖更清晰为因不动产品权或不动产切割、不动产经界引起的诉讼案子。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26日所公布的《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中,也突破了不动产专属统辖不作性质区别的边界,对合同之债触及不动产的,规则了可不必定为专属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办理行政案子统辖问题的解说》也规则:“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全体产权作出的,由开始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由此可见,我国已学习了域外立法例,对触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并未规则必属专属统辖。
别的,司法实践中,统辖的确认也是行政诉讼实践运转中要处理的首要问题,不只联系到某一法院对特定行政案子是否具有审判权,还联系到案子能否公平审判及裁判顺畅履行,违背统辖的行为,被视为严峻违背程序法。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现已把“违背法律规则,统辖过错的”作为当事人请求再审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
200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规则“违背专属统辖、专门统辖规则以及其他严峻违法行使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则的‘统辖过错’”。
上述规则虽然是针对民事诉讼,但进一步着重专属统辖的不行改变性,对行政诉讼中保护专属统辖的效能也很有助益。
故此笔者以为,对但凡触及不动产的行政案子一概实施专属统辖实为不当,而应将行政诉讼中针对不动产品权的案子清晰为不动产专属统辖则更为恰当。
如果您状况比较杂乱,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系统是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置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一般状况下,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物是处于同一辖区,行政诉讼的统辖权也只能是同辖区法院,也就不存在统辖权争议的问题。
可是,还存在一些例外状况,如城市中设区的市级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因为其住所地只能在固定的某一个区,可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往往会针对不同区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对物,因而,许多触及不动产的行政案子被告与不动产自身不在同一区域,乃至有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共同,且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这种景象也会越来越多。
正因为存在这种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所在地不共同的状况,和对不动产专属统辖的不同了解,所以,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进步行政案子数,或因牵涉到与行政机关的某种联系,对只要是触及不动产的行政胶葛,如果是在被告所在地就不理睬专属统辖的规则,往往以“原告就被告”的准则立案审理;如果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则不论详细行政行为的客体或许发生行政胶葛的原因是否是不动产,一概以不动产专属统辖为由予以受理。
反之如果是杂乱、比较难处理的案子,便以无统辖权推诿不予立案。这样不只呈现了法院“抢、推案子”,当事人“告状难”的状况,还人为的形成法院间的案子数量不平衡,而且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峻,既不契合行政诉讼法确认不动产专属统辖时考虑的“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对不动产的勘验调查取证,采纳相关办法,做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利于案子审结后判定的履行”的立法主旨,也不契合我国当时加强行政审判的要求。
再者,我国行政诉讼准则是在民事诉讼准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统辖都不同程度地沿用了民事诉讼统辖的规则,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不动产专属统辖作性质区别。可是,域外司法对不动产专属统辖却规则清晰,法国仅就不动产品权诉讼的案子作为专属统辖,德国只将专属统辖指向物权范畴的不动产,便是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专属统辖,也仅限于在澳门之不动产品权有关的案子,我国台湾区域的不动产专属统辖更清晰为因不动产品权或不动产切割、不动产经界引起的诉讼案子。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26日所公布的《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中,也突破了不动产专属统辖不作性质区别的边界,对合同之债触及不动产的,规则了可不必定为专属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办理行政案子统辖问题的解说》也规则:“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全体产权作出的,由开始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由此可见,我国已学习了域外立法例,对触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并未规则必属专属统辖。
别的,司法实践中,统辖的确认也是行政诉讼实践运转中要处理的首要问题,不只联系到某一法院对特定行政案子是否具有审判权,还联系到案子能否公平审判及裁判顺畅履行,违背统辖的行为,被视为严峻违背程序法。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现已把“违背法律规则,统辖过错的”作为当事人请求再审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
200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规则“违背专属统辖、专门统辖规则以及其他严峻违法行使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则的‘统辖过错’”。
上述规则虽然是针对民事诉讼,但进一步着重专属统辖的不行改变性,对行政诉讼中保护专属统辖的效能也很有助益。
故此笔者以为,对但凡触及不动产的行政案子一概实施专属统辖实为不当,而应将行政诉讼中针对不动产品权的案子清晰为不动产专属统辖则更为恰当。
如果您状况比较杂乱,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