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7:59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发〔1977〕2号《关于处理损坏军婚案子中几个问题的请示陈述》已收阅。咱们依据婚姻法和1963年11月29日中心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损坏武士婚姻案子的定见的陈述》进行了研讨,并寻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定见,现答复如下:
一、你们对“由爸爸妈妈包揽逼迫订亲的武士未婚妻,是否作为军婚加以维护”、“有些武士在入伍前夕,未达婚龄就草率成婚,应否视为军婚”、“爱情与订亲有无差异,是否都算军婚”等三个问题,提出的处理定见,是比较妥善的,赞同你们的定见。
二、你们在第二个问题中所说的“未达婚龄”,是指未达婚姻法规则的成婚年纪,仍是指政府发起的晚婚年纪,未讲清>。对此,咱们以为,应当清晰指出:关于未达晚婚年纪而成婚,是违背政府发起晚婚的精力的;至于未达婚姻法规则的成婚年纪而成婚的,则更是违背婚姻法的。对
此种行为,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并主张婚姻登记机关留意严厉避免此种状况的发作。
三、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应尽或许选用个别谈话方法,不要乱传达,不要无事生非。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损坏军婚案子中几个问题的请示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
咱们在审理损坏军婚案子中,遇到几个问题不行清晰,特请示如下:
一、由爸爸妈妈包揽逼迫订亲的武士未婚妻,是否作为军婚加以维护?
咱们的定见:包揽逼迫婚姻,是封建主义的婚姻,是违背婚姻法的,有必要坚决对立。通过查询实属包揽逼迫订亲的,依据“实施男女婚姻自在”的准则,不该视为军婚加以维护。对那些虽属包揽逼迫订亲,但在订亲后已逐渐树立了爱情,两边自主自愿,其性质现已起了改变,则应视为
军婚加以维护。
二、有些武士在入伍前夕,未达婚龄就草率成婚,男方入伍后,女方又与人通奸,这种状况,应否视为军婚?
咱们以为,这种婚姻是违背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且要谨防此种状况发作。可是,他们现已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靖军心,稳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维护。
三、爱情与订亲有无差异,是否都算军婚?
咱们以为:爱情仅仅相互了解和培育树立婚姻爱情的进程,在此进程中,两边仍有考虑和挑选的自在。所谓婚约,咱们了解是男女两边树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预定,是清晰必定的,并为大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而,爱情和订亲是有差异的,不能平等看待。关于订有婚约的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