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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0:06
关于礼金是否能够返还,以往的司法解说较为抽象,大约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假如两边成婚时刻尚短,能够“酌情”返还,假如成婚时刻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婚姻法的司法解说(二)规则的更为详细,清晰有三种状况能够恳求返还:
其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尽管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日子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而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说中规则的如此清晰,仍存在法令问题。固然,两边没有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即使现已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依然能够返还,乃至能够说是悉数返还,可是,关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存在法令争议:
(1)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共同产业的问题。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承受的赠与均为共同产业。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共同产业仍是夫妻两边对部分产业的“约好”呢?假如是夫妻共同产业,在离婚时,赠与方还能够拿到礼金的一半;假如是对产业的特别“约好”,则只能归于受赠方。笔者以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力,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产业为宜,理由是,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好产业需选用书面形式。因而,只需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计,就应当归于共同产业。
(2)婚后,一方爸爸妈妈给付另一方礼,是否共同产业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解说(二)第二十二条,笔者以为该赠与是对夫妻两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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