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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定合同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8:29
本案不该定合同诈骗罪
王某,善商业运营,采纳国外的先进营销理念先贱价占据国内商场,意图施行价格独占。正处于“赔本赚吆喝(占据商场过程中)”之际,为竞争对手告发诉至法院,要求刑事追究,所控罪名为合同诈骗罪。
简略地对本案子做一个解剖,存在一个布景和三方的利益冲突:布景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局势下商业运作营销理念的变迁,现代商场经济营销理念灵敏而战略,尤其在定价办法上依据出售阶段、顾客心思,充分考虑出售扣头和地舆要素的影响;三方利益冲突是指竞争者、王某和顾客之间的联系。依据国外威望商场营销学教科书的介绍,案中王某选用的是“方针报答定价”,即营销者经过寻求报答份额或特定总报答,由此将方针报答参加产品成本。可是存在的问题是,营销状况欠好时或许无法完成盈余,乃至呈现亏本。
这种景象应否科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现已引起必定重视。就本案来说,公诉机关控诉王某合同诈骗罪,是断定王某与别人签定的合同为假,骗得别人货款为真。这种刑事推定是否可以安身,值得商讨。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求片面方面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客观方面为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说来,行为办法包含:一是以虚伪的身份签定合同骗得别人资产;二是合同虚伪担保;三是合同虚伪实行(俗称“垂钓术”);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财产后逃匿;五是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由此看来,可以用得上的只要“其他办法”一招。可是这一构成的运用应当遭到“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严厉约束。王某仅仅是采纳一种先进的国外营销理念和价格战略,由此科罪不符合保证商场经济秩序之立法原意,反有借保证之名行干涉之实的嫌疑。在笔者看来,树立商场经济秩序需要向国外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不能秉持传统的思想定势硬往一些罪名上靠。王某的行为不该当遭到刑事追究,这既是刑事法理论的定论,也是刑事方针的必定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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