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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4:26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差异首要在于:
1、违法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首要是单位违法,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员,包含董事、监事、司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违法主体,是自然人违法。
2、违法的片面意图不同。本罪的意图是为了躲避公司、企业债款,而职务侵占罪的意图则是为了不合法占有公司产业。
3、侵略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略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准则和债权人及其别人的利益,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产业权及股东的利益。
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藏匿产业、在资产负债表或产业清单上虚伪记载或许在未清偿债款前分配公司、企业产业,严峻危害债权人及其别人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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