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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占公司财产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6:54
案情简介
何某系A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6月至12月,何某在收取公司163件样板裁缝的“样板移送单”上签收,在该移送单上,除部分注明送NewYork外,其他均未注明用处和去向。2006年7月,何某辞去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07年年头,A公司以何某涉嫌职务侵吞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为此延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陈述,承认除已偿还案外人的3件外,何某在2005年6月至12月收取的160件样品商场价值为206681元。后公安局对该案未予正式立案,故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补偿拿走样衣构成的公司经济丢失。
诉争焦点
本案系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危害公司利益补偿胶葛,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建议的何某侵吞公司样衣的现实是否建立。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何某收取160件样板裁缝后,未供给已将上述样板裁缝寄交或送交美国A公司的依据,不能证明上述160件样板裁缝的合法去向,其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程序和内容合法,可以作为承认A公司丢失的依据。据此判定何某某补偿A公司丢失206681元。
二审法院以为,何某有责任合理阐明并极力证明系争样衣去向。何某彻底可以经过法院组织的核对、核对等方法,争夺取得对其有利的依据。与A公司比较,何某对为洗脱侵权指控进行举证存在更强的动力,一起也有才能进一步举证。何某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应承当晦气成果。因而,应承认何某侵吞了A公司建议之样衣,故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案剖析
本案中,A公司以为,何某在事务单据上签字收取公司资产不予偿还构成侵权,何某则以为,在相关的事务单据上签字仅系作为公司办理人员实行职务的行为,自己未实践占有系争产业,相应样衣已由公司其他人员邮递相关企业。因为触及公司的内部事务,两边都能找到一些举证方面存在妨碍的理由,然后使得本案现实呈现真伪不明的状况。对此需求慎重分配两边的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指出,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办理者,何某签收样衣在外观上归于其合法实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自身并不能直接推导出何某施行了侵吞行为。但在呈现相似本案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对作为相关事务经手人的何某课予阐明样衣去向的责任,这也是法院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需求考虑的一个条件现实。在何某已作表面上合理的解说之后,就需求法官结合争议焦点和相关现实,为当事人分配各自的举证责任,然后处理现实承认的困局。
在本案中,存在与争议焦点相关的两方面环境现实,可作为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根底,即:一、在系争侵权行为发作时何某系A公司办理日常出产经营活动的高管,正常事务构成的材料则由公司保管;二、A公司的样衣从规划、款式承认到裁缝出产有一个与外界第三方发作联络的流程和分工。在二审审理中,法院向两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清晰要求A公司供给何某在职期间公司样衣签收、交邮的悉数材料由两边核对;一起要求何某就争议样衣在其签收后已进入样衣邮递、承认、出产流通进程供给依据。也就是说,法院以为两边均应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于分配给A公司的供给公司材料的举证责任,法院系以样衣邮送系A公司事务流程之根本环节且常态下邮送材料均由公司(经过个人)占有为知道的根底,从平衡两边举证才能的视点动身作出的举证责任分配。假如A公司拒不提交,虽然不能按照依据规矩第七十五条直接推定何某关于系争样衣已邮送的建议,但在何某亦极力举证仍无法查明现实时,法院可从心证视点动身,以A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提交公司材料为由判定其承当举证不能的晦气成果。
因而,要求公司供给相应的公司材料,可以平衡两边在供给依据方面的才能,使得何某有时机在公司的材猜中取得对其有利的依据材料。在本案二审审理进程中,A公司清晰表明乐意供给整个年度的相应材料,但何某未在约好的时刻前去查询核对。何某的消沉松懈,使得其丧失了取得依据的时机,应当自傲其责。
关于分配给何某供给系争样衣流通依据的举证责任,法院则是从成功证明现实的利益归属视点动身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而,从举证成功关于当事人存在不同鼓励的视点来讲,将系争样衣是否已在A公司事务流程中流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何某,应当说是彻底合理的,这也契合依据法理论关于当事人应对其抗辩提出的活跃现实进行举证的相应规矩。在A公司的事务流程中,系争样衣将经过邮递方法转交美国A公司,美国A公司对样衣承认后会交给A公司国内的协作厂家进行出产。在这进程中,何某彻底可以经过向邮递单位或裁缝出产厂家核对等方法,争夺取得对其有利的依据。但本案中何某在举证方面的消沉松懈,导致了其终究承当了依据下风的败诉成果。
本案的判定从避免公司使用优势位置冲击高管的视点动身,以依据法上公正准则以及举证便当程度为举证责任分配准则之一,要求公司供给相关的办理材料供被控侵权的高管查阅。一起从举证本钱及对当事人利益鼓励程度不同的视点动身,将系争样衣现已交由出产流程下家的举证责任课予被控侵权的高管。经过举证责任的平衡分配,一方面努力争夺客观现实的重现,另一方面则可以在现实不明时以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承认败诉成果的承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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