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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05:32
发布部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广州市外商出资企业处理法令(批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依据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的《关于批改〈广州市外商出资企业处理法令〉的决议》批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保证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展开,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广州市(包含市、区、县级市、镇)属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广州市对外经济交易委员会是外商出资企业的归纳处理部分,担任本法令的遵循实施。第四条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令、法规维护。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有必要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第二章处理部分与责任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对外经济交易委员会在处理外商出资企业方面的责任:(一)制定展开外商出资企业规划;(二)宣扬、遵循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三)监督外商出资企业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四)按照权限检查、同意建立外商出资企业;(五)按照权限会同有关部分处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承认和查核;(六)承受外商出资企业的投诉,协助外商出资企业调解纠纷;(七)和谐外商出资企业展开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政府有关部分应明确规则各自的就事程序和时限,按各自的责任依法对外商出资企业进行监督处理和供给服务。第三章企业的建立、改动和中止第七条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应按规则报批阅机关同意,收取同意证书。本市批阅机关自接到按照规则报送的悉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决议同意或不同意。第八条外商出资企业应自接到同意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提交符合规则的有关文件和证件,处理工商登记手续,收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在受理请求后十五天内核发营业执照。第九条外商出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海关和计算等部分处理有关手续。第十条外商出资企业在运营期间,如有添加注册资本、转让出资权益、改动协作条件、运营范围、运营方式和运营期限等,应向批阅机关请求同意,并在同意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税务、海关和计算等部分处理改动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期满中止的,应报批阅机关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刊出登记手续,并向海关处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在运营期间宣告闭幕,应由董事会提出闭幕请求书;外资企业在运营期间宣告闭幕,可提交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闭幕请求书,报批阅机关同意,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刊出登记手续和向海关处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外商出资企业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没有展开运营活动或许中止运营活动满一年,又不提出闭幕请求书的,由批阅机关按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处理,并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刊出工商登记。第十四条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期满中止、经同意闭幕、被宣告闭幕,应按国家有关规则按照法定程序对财物、债款、债款进行清算。第四章企业运营与处理第十五条外商出资企业在法令、法规的范围内,按照通过同意的合同、规章进行运营活动,受法令维护。第十六条外商出资企业出资各方应按合同或规章规则期限出资,由我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陈述,并由企业报批阅机关、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和财政部分存案。第十七条外商出资企业境外出资者由境外投入的机器、设备、物料等作价出资的财物,在请求验资前,有必要通过我国当地商检部分进行外商出资产业判定。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托付外方在境外购买的机器、设备和物料,有必要通过我国当地商检部分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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