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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处理抚养共同收养的孩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0:47

核心内容:夫妻婚姻联系恶化,先要到法院申述离婚,那么,在成婚期间收养的孩子的育婴问题怎么处理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咨询问题及回答,供您参阅,期望对您有协助。
法律咨询:我与妻子于2002年3月20日在民政局处理成婚挂号。因为女方不能生育,成婚的同年咱们收养了一个小孩取名周红,但未到民政部门处理正式的收养手续。2013年12月25日,因为夫妻婚姻联系恶化周强申述至法院要求离婚。请问一下,假如咱们夫妻离婚,最初收养的小孩的育婴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
因而,在未补办正式收养手续之前,小周配偶对孩子的收养是不合法收养,两边构成的仅仅一种现实收养联系。小周和妻子对周红也没有婚姻法上规则的育婴责任。为维护抱养女儿周红的合法权益。主张小周配偶应尽快去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以便于两边离婚时就小孩问题的洽谈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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