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4:49
咱们知道,留置是担保的一种方法,并且是法定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当债款人不实行职责的,留置权能够将标的留置。那么,留置权人的权力职责法律规则有哪些?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产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律联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产业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产业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产业的孳息。
前款规则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应当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款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款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债款人逾期未实行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款人能够恳求留置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产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建立抵押权或许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丢失占有或许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依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依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则留置该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则能够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则。
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第八十七条 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
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除:
(一)债款消除的;
(二)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并被债款人承受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说
榜首百零七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扫除留置权,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榜首百零八条 债款人合法占有债款人交给的动产时,不知债款人无处置该动产的权力,债款人能够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行使留置权。
榜首百零九条 债款人的债款已届清偿期,债款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款的发作有牵连联系,债款人能够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榜首百一十条 留置权人在债款未受悉数清偿前,留置物为不行分物的,留置权人能够就其留置物的悉数行使留置权。
榜首百一十一条 债款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当的职责或许合同的特别约好相冲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榜首百一十二条 债款人的债款未届清偿期,其交给占有标的物的职责已届实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可是,债款人能够证明债款人无付出才能的在外。
榜首百一十三条 债款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则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实行职责,直接变价处置留置物的,应当对此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在合同中约好宽限期的,债款人能够不经告诉,直接行使留置权。
榜首百一十四条 本解说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则,适用于留置。
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十四条 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别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依照下列次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款的利息;
(三)主债款。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够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款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补偿金或补偿金等采纳保全办法。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收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立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丢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能够向不妥占有人恳求中止损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能及于质物的从物。可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送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能不及于从物。
第九十三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私行运用、租借、处置质物,因而给出质人形成丢失的,由质权人承当补偿职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产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律联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产业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产业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产业的孳息。
前款规则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应当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款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款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债款人逾期未实行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款人能够恳求留置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产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建立抵押权或许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丢失占有或许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依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依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则留置该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则能够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则。
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第八十七条 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
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除:
(一)债款消除的;
(二)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并被债款人承受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说
榜首百零七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扫除留置权,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榜首百零八条 债款人合法占有债款人交给的动产时,不知债款人无处置该动产的权力,债款人能够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行使留置权。
榜首百零九条 债款人的债款已届清偿期,债款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款的发作有牵连联系,债款人能够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榜首百一十条 留置权人在债款未受悉数清偿前,留置物为不行分物的,留置权人能够就其留置物的悉数行使留置权。
榜首百一十一条 债款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当的职责或许合同的特别约好相冲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榜首百一十二条 债款人的债款未届清偿期,其交给占有标的物的职责已届实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可是,债款人能够证明债款人无付出才能的在外。
榜首百一十三条 债款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则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实行职责,直接变价处置留置物的,应当对此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在合同中约好宽限期的,债款人能够不经告诉,直接行使留置权。
榜首百一十四条 本解说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则,适用于留置。
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十四条 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别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依照下列次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款的利息;
(三)主债款。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够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款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补偿金或补偿金等采纳保全办法。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收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立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丢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能够向不妥占有人恳求中止损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能及于质物的从物。可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送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能不及于从物。
第九十三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私行运用、租借、处置质物,因而给出质人形成丢失的,由质权人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