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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8:24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要约收买陈述书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 收买人的基本状况第三节 要约收买意图第四节 要约收买方案第五节 收买资金来历第六节 后续方案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剖析第八节 与被收买公司之间的严重生意第九节 前6个月内生意上市生意股份的状况第十节 专业组织的定见第十一节 收买人的财政材料第十二节 其他严重事项第十三节 备检文件第三章 要约收买陈述书摘要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要约收买活动中的信息发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行政法规及部分规章的规则,制定本原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以要约收买办法增持被收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收买人(以下简称收买人)应当依照本原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买陈述书。收买人应当自布告收买要约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本次要约收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3次提示性布告。    第三条 收买人为多人或许经过成为上市公司实践操控人办法获得公司操控权的,各成员能够书面约好推选其间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一起名义一致编制并提交要约收买陈述书,并赞同授权指定代表在要约收买陈述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原则的规则是对要约收买陈述书有关信息发表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原则是否有清晰规则,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严重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发表。    第五条 本原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买人的确不适用的,收买人能够针对实践状况,在不影响发表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恰当修正,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阐明。收买人以为无本原则要求发表的状况,有必要清晰注明无此类景象的字样。    第六条 因为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材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别原因,本原则规则某些信息的确不方便发表的,收买人可向中国证监会请求豁免,并在要约收买陈述书中予以阐明。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发表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览不方便的前提下,收买人可选用彼此引证的办法,以防止重复和坚持文字简练。    第八条 收买人在编制要约收买陈述书时,应当遵从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练、浅显、平实和清晰,引证的数据应供给材料来历,现实应有充沛、客观、公平的根据;(二)引证的数字应选用阿拉伯数字,钱银金额除特别阐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收买人可根据有关规则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买陈述书外文译著,但应确保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买陈述书别离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了解上发作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要约收买陈述书全文文本应选用质地杰出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规范的A4纸规范);(五)在报刊刊登的要约收买陈述书最小字号为规范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恭喜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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