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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2:09

税务行政处分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安排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分”。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安排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当场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税务机关的法律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应当采用。
二、法律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分决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法律身份证件,填写预订格局、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分决议。税务行政处分决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根据、罚款数额、时刻、地址以及税务机关称号,并由法律人员签名或许盖章。税务行政处分决议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之日起依照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法律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过后难以履行的;
3、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的。
四、法律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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