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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罪不适用死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0:04
  《刑法》第49条规则,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起,《刑事诉讼法》第251条也规则,人民法院在履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中止履行,而且当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接下来小编为您细介绍孕妈妈违法不适用死刑的法令知识。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峻刑事违法案件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妈妈女在拘押期间天然流产审判时是否能够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清晰怀孕妈妈女因涉嫌违法在拘押期间天然流产后,又因同一现实被申述、交给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景象,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触及,给司法机关确定带来困难:
1、在审判前被采纳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拘押,被采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状况是否适用死刑假如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原意不符,何况这种没有被拘押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选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法”,但没被拘押与被拘押实际上没什么实质的差异,仅仅由于考虑到妇女怀孕的要素而没有拘押。假如不适用死刑,又没有详细的法令规则可依。
2、在侦办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临产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能够适用死刑假如适用,那明显也与立法的原意不符,假如不适用,相同没有法令规则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状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准则,现已临产也就无法参照现已流产的景象适用《答复》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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