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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后对原公婆尽了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9:41

改嫁后对原公婆尽了奉养责任是否有承继权?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改嫁后对原公婆尽了奉养责任是否有承继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
【案情】
郑老汉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与儿子阿强、儿媳阿瑛、孙子小固一同日子,一家人联系密切,其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儿子阿强因肝癌于1998年夏天逝世。郑老汉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阿瑛与他们的联系一向不错,在老公逝世后仍与二老一同日子,无怨无悔地照顾着白叟的饮食起居。
2001年头,阿瑛相中了来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刚。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在同公婆及自己的爸爸妈妈商议之后,阿瑛嫁给了志刚。志刚“入赘”郑家。婚后,二人与郑老汉配偶住在一同。2001年末,阿瑛怀孕了,郑老汉夫妻心中别有一番滋味,忧虑这个孩子的出世会不坚定孙子小固在家庭中的“位置”。不知不觉中,阿瑛与老夫妻间产生了隔膜。2002年9月,郑老太太逝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女婿一家搬过来住,趁便照顾自己的日子,并明确要求阿瑛从家中搬走。友善的联系破裂了,两边争执不下,愤慨难平的阿瑛于2002年12月将郑老汉告上法庭,建议自己对郑老太太的遗产有承继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子进行切割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询悦耳取了大众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与郑老汉夫妻间联系一向较为和谐。郑老汉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常很少回家。在日常日子中,是阿瑛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夫妻的责任。在郑老太太患病期间,阿瑛常常在其身边悉心照顾。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2条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条规则,对被承继人日子供给了首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首要搀扶的,应当确定其尽了首要奉养责任或首要抚养责任。本案中,儿媳阿瑛在老公逝世后,仍然与公婆日子在一同,在其婆婆郑老太太患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顾,其行为契合上述法律规则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首要奉养责任,所以,她应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被奉养人郑老太太的遗产。据此,法院判令阿瑛承继郑老太太的遗产4间房子中的2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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