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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承担债务的限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8:48
合伙企业是一类比较特别的企业,是由合伙人一起出资建立的,我国建立了专门的法令对合伙企业作出规则。如合伙企业的建立、合伙企业财物的办理等。那么有限合伙人承当债款的限额是怎样规则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有限合伙人承当债款的限额
合伙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所以合伙人承当债款的限额以合伙企业的悉数债款人额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二、合伙人的法令职责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则:合伙企业对其债款担任,应先以其悉数产业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产业缺乏清偿到期债款的,各合伙人应当承当无限连带职责。这一规则标明合伙人的职责是弥补性无限连带职责。
1、合伙人职责的性质是弥补性职责
合伙人承当合伙债款的次序,决议了合伙人首要是以合伙的共有产业向债权人承当一起债款,然后再以个人产业承当连带职责。假如合伙的共有产业足以清偿合伙债款,则不发作合伙人的连带职责。
2、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承当无限职责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悉数产业承当合伙债款的清偿职责,这主要是由法令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品种以及出资数额的巨细没有约束所决议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合伙人的连带职责是法定职责,其职责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悉数合伙债款负清偿职责,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悉数、部分或单个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职责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能;
(3)若其清偿的债款超越应担比例,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不同于一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担任合伙的经营办理,并对合伙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后者不履行合伙业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款承当有限职责。相对于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答应投资者以承当有限职责的方法参与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影响投资者的活跃性。而且,能够使本钱与智力完成有用的结合,即具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作为一般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开展起到活跃的促进作用。
《合伙企业法》规则,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建立;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一般合伙人。按照规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建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闭幕;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般合伙人的,应当转为一般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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