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7:16发布部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省人大常委会布告(第38号)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云南省赋闲稳妥法令》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赋闲人员赋闲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赋闲人员再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国务院《赋闲稳妥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员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有雇工的乡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工人(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与赋闲稳妥,交纳赋闲稳妥费。公务员和经同意参照公务员办理的人员的赋闲稳妥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条参与赋闲稳妥的员工赋闲后,依法享用赋闲稳妥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赋闲稳妥作业的领导,将赋闲稳妥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操控赋闲率,组织赋闲稳妥财务补助资金,加强赋闲稳妥机构建造。
第五条省劳作确保行政部分主管全省赋闲稳妥作业。州(市)、县级劳作确保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赋闲稳妥作业。劳作确保行政部分所属的赋闲稳妥机构详细承办赋闲稳妥作业。当地税务、财务、审计工商、人事、民政、督查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赋闲稳妥的相关作业。工会组织依法催促用人单位参与赋闲稳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赋闲稳妥基金实施州(市)统筹(以下称统筹地),省人民政府能够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情况决议实施省级统筹。省人民政府树立赋闲稳妥调剂金。
第二章 赋闲稳妥基金
第七条赋闲稳妥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员工交纳的赋闲稳妥费;(二)赋闲稳妥基金的利息;(三)按规则收取的赋闲稳妥费滞纳金;(四)财务补助;(五)依法归入赋闲稳妥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与赋闲稳妥员工的薪酬总额的2%交纳赋闲稳妥费,员工依照当年自己薪酬的1%交纳赋闲稳妥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人合同制工人自己不交纳赋闲稳妥费。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交纳的赋闲稳妥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交纳的赋闲稳妥费内行政事业费或许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员工个人用于交纳赋闲稳妥费的收入部分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规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赋闲稳妥机构供给交纳赋闲稳妥费的相关材料,由赋闲稳妥机构核定应交纳的赋闲稳妥费并会同同级财务部分、当地税务机关拟定年度赋闲稳妥费征收方案。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指定的当地税务机关交纳赋闲稳妥费。员工个人交纳的赋闲稳妥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十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的县(市、区)赋闲稳妥机构和当地税务机关,其欠缴的赋闲稳妥费应当依法交纳。用人单位改变或许停止的,应当依法缴清赋闲稳妥费。
第十一条统筹地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则上缴省级赋闲稳妥调剂金。省级赋闲稳妥调剂金用于统筹地之间赋闲稳妥基金的余缺调剂。省级赋闲稳妥调剂金的筹措和办理运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拟定。统筹地赋闲稳妥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在运用历年总存基金仍不能确保付出时,能够请求运用省级赋闲稳妥调剂金;经调剂后仍不足运用的,由统筹地财务予以补助;省级赋闲稳妥调剂金不行调剂时,由省级财务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