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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头合同若干问题的实务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3:47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广西钦州市海泰船只修补有限公司。居处:钦州市七里桥口岸新村港监大楼3楼。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广西中安海洋运送有限公司。居处:南宁市民族大路85号南丰大厦15楼。原告诉称,1999年1月,原被告口头约好,由原告修补被告所属的“中安808”、“中安809”轮。原告依约完结了修补作业,8月24日和5月7日两边签收了上述两轮的修补工程竣工单。包含修补费、稳营费、配件款、材料及加工费在内的修补费用总计130061.10元,除被告已付出5万元外,尚欠80061.10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付出所欠修补费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论及反诉称,原告仅对“中安808”、“中安809”轮作“敷衍完事”的修补,两轮并未到达适航状况,不契合修补要求。“中安808”轮从1999年8月24日两边签收修补工程竣工单至2000年1月5日被告决议不再将其交给原告修补停止,长达5个月不能营运,以该轮其时商场期租价每月4万元计,算计丢失20万元。故恳求判令原告补偿被告20万元经济丢失、交还5万元修补费并承当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原告对被告反诉辩称:“中安808”轮没有检验是因被告未按约好供给配件,无法进行修补。北海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1月,原被告达到口头修补船只协议,尔后,原告即行修补被告所属的“中安808”、“中安809”轮。8月24日,原告代表李中明和被告代表蒙斌一起签署“中安808轮修补竣工单”和“中安809轮修补竣工单”,第一份竣工单承认“中安808”轮修补工程费总计为47192元,但特别注明该轮的“主机部分没有检验”和“NO.1主空压机无法运用,缸头漏水,自带水泵坏,冷却水供给不上”。按竣工单记载的该主机和NO.1主空压机部分的修补费为29712元。这以后被告将未彻底修正的“中安808”轮驶往钦州,再未回归,至2000年1月5日停驶。第二份竣工单承认“中安809”轮修补费为46922元。被告已向原告付出5万元修补费。诉讼中原告除二轮的修补工程费外,另建议被告加付修补费总额15%的稳营费、配件款和材料及加工费三项,合计35947.10元,被告以该项建议系原告单独提出未经两边承以为由予以否定,原告未能出示该三项费用收取契合法令规定或现已两边约好的充沛依据。[审判]北海海事法院以为,原被告口头约好的船只修补协议系相等自愿基础上的实在意思标明,不违反法令规定,因此合法有用,两边应依约实行各自职责。原告实行约好修补职责,现已被告签收的修补部分,标明其修补作业之效果已获被告认可,被告理敷衍出相应对价或酬劳。关于原告诉求“中安808”轮的主机部分和NO.1主空压机修理费29712元,因两边承认该工程未检验和存在工程瑕疵,故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撑;原告建议被告除工程费用外需要给付稳营、配件和材料及加工费35947.10元,因未供给充沛依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支撑,该两项恳求应予驳回。故原告应收取的船只修补费为“中安808”轮修补费17480元(47192-29712)和“中安809”轮修补费46922元,被告已付出的5万元应予扣除,即被告应向原告付出修补费14402元。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应对“中安808”轮自1999年8月24日至2000年1月5日因未修正而停运的租金丢失20万元承当补偿职责的恳求,法院以为,两边未以书面合同清晰委修、承修两方各自的权利职责,被告不能供给原告有必要承修哪些项目及应完结工期的依据,因此只能按口头合同实行中两边所承认的竣工单断定各方权利职责。1999年8月24日检验后,被告己知主机部分未检验、主空压机未修好,其不只未及时将船只交给原告续修或必定期限内返修,反而将船迳行开回钦州,致使原告无法终究完结修补作业。此应视为被告抛弃该部分工程修理的意思标明,被告恳求判令原告对此承当补偿职责之反诉无现实和法令依据,理应驳回。被告对其己付的5万元修补费要求交还,显着与等价有偿准则相悖,亦不能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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