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支付外销返利税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6:14【网友问题】
某公司是出产性企业,首要从事外销事务。公司在年终会依据境外客户的全年收购量,给予必定份额的出售返利。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出口退税、开具发票、返利付出等方面应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免、抵、退”税办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2]11号)规则,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免、抵、退”税额应依据出口货品离岸价、出口货品退税率核算。出口货品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托付署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所以托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则答应冲减出口出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钱等。若申报数与实践付出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同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照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践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则予以核定。依据上述规则,企业给客户的返利归于出售扣头、折让,因而企业出口出售额中包括的返利不归于出口货品的离岸价。企业申报数(含返利)与实践付出额不一致的,在确定给客户返利的下个申报退税时应进行调整。企业应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额及相关申报材料、电子材料等。
《发票办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则,开具发票后,如发作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有必要回收原发票并注明“报废”字样或获得对方有用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作出售折让的,有必要在回收原发票并注明“报废”字样后从头开具出售发票或获得对方有用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出售返利归于交易项下的付出,因没有出口报关单,该返利不能直接对外付出,企业可采纳冲减该客户应收账款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