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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则。
本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旨在清晰本法的收效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1条规则:“法令应当清晰规则施行日期。”法令的施行时刻即收效时刻,是法令效力的起点。一部法令何时开端收效,一般是由该法令的详细性质和实际需求决议的,我国实践中一般有三种做法:一是规则该法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详细时刻依据宪法第80条及立法法第52条的有关规则,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认;二是规则该法令发布后必定期限届至后开端收效,详细时刻为期限届至之时;三是直接规则该法令的详细收效日期,此种表明办法最为遍及,本法就采用了这一办法。本条规则使本法从经过到施行有了6个月的时刻距离。这是由于:乡村土地承揽法事关我国乡村根本经济制度,关系到广阔农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求必要的时刻遍及把握本法,向大众广泛宣扬本法,并依责任为本法的施行做好各项预备工作;人民大众也需求相应的时刻了解学习本法。6个月的预备期有利于执行本法施行前的各项预备工作,保证本法施行后杰出地发挥其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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