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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及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1:58

损害名字权的体现及救助
一、损害名字权概述
名字权是精神性人格权之一。名字是姓氏和名的合称,姓是标明宗族氏别;名则表明名字持有者自己,名字合起来,就是自然人用于差异于别人的语言文字符号。其含义在于使自然人便于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令赋予的各种权力和承当相应责任。一般来说,名字包含自然人的乳名、本名(真名、实名)、别号、艺名、笔名、曾用名、字、号以及名字缩写等,名字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议、运用和改动自己名字,并得扫除别人干与或不合法运用的权力。《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假充”。名字权的内容包含命名权(有权决议自己的名字)、用名权(有权运用名字参与活动并可以答应别人运用自己的名字从事活动)、更名权(改改动动自己名字)和护名权(扫除别人干与或不合法运用)。所谓损害名字权,就是以名字权为目标的人身侵权行为。
二、损害名字权的构成和方式
任何损害名字权的行为,只需具有侵权构成要件,损害名字权的三项权力内容之一的,都构成侵权行为。具体分析,损害名字权的行为分为以下四种:
1.不运用别人名字的行为。名字乃合理的指示手法,指明或人,应运用其名字。应当运用别人名字而不运用,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例如运用别人著作而不标表名字,应称号名字而不称号,不称号别人名字而代以谐音,等等。
2.干与公民行使名字权。别人对自然人行使命名权、用名权、更名权予以无理干与,阻止自然人对其名字权的行使,都构成损害名字权。干与命名权、干与用名权、干与更名权,都是干与自然人行使名字权的行为。夫妻离婚后,抚育子女的一方未经洽谈亦未经子女赞同,将子女转换姓氏,即为干与改名权。
3.不合法运用别人名字的行为。包含盗用别人名字和假充别人名字。盗用别人名字体现为未经自己授权,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名字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假充别人名字是滥竽充数,运用别人名字并假充该人参与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
4.名字的成心混淆行为。名字的成心混淆,并不是运用名字权人的名字,而是运用可能与名字权人的名字相混淆的名字,形成与运用名字权人的名字有相同作用的行为。例如,运用与别人名字在外观上、称号上和观念上相相似的名字,使用重名即名字的平行而成心混淆,均为损害名字权。名字之平行,本为法令所允许,是合法行为,不得强令名字权人改动名字。可是,假如成心使用名字之平行,而假充别人进行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就构成名字的成心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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